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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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第二條 | + | 第二條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班主任及教學組組長。 | |
- | + |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遴選推薦系、學位學程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學生代表二至四人,呈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 |
- | 第三條 | + | 第三條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 |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 |
- | + |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學位學程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 |
- | + | 三、審議各「系、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 |
- | + | 四、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 |
- | + | 五、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 |
- | + | 六、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
- | + | 七、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第四條 | + | 第四條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
- | 第五條 | + | 第五條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 第六條 |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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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8月24日 (一) 14: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6.11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1 次院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 96.6.13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6.7.31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7號函公布
- 102.09.10 102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12.06 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3.12.24 103高醫院護字第1031104110號函公布實施
- 104.6.9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7.22 103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4.8.5 104高醫院護字第1041102470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班主任及教學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遴選推薦系、學位學程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學生代表二至四人,呈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第三條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學位學程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系、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五、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六、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七、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