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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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 | |
- | + | 第三條 本學程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訂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 |
- | + |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 | |
- | + | 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 |
- | + | 一、入學申請表。 | |
- | + |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 |
- | + | 三、推薦書二份。 | |
- | + | 四、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 |
- | + | 五、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 | |
- | + | 證明。 | |
- | + | 六、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 |
- | + | 七、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學程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 |
- | + |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碩士(含)以上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 |
- | + |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程評審,本學程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 |
- | + | 查證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 |
- | + |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 |
- | + |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
- | + | 本學程之甄審委員會,由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 |
- | + |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 |
- | + | 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 |
- | + | 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七條 本學程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 | |
- | + | 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 |
+ | 第八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 | ||
+ | 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相關法規之規定。 | ||
+ |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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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5:2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04.07 103學年度第2次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
- 104.04.16 103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4.29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5.19高醫藥字第1030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程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訂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 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推薦書二份。 四、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五、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 證明。 六、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七、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學程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碩士(含)以上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程評審,本學程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查證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學程之甄審委員會,由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程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 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八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 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