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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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授課及輔助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授課及輔助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助理」係指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舉辦之教學助理培訓 | |
- | + | 課程並取得認證之校內外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相關工作之人員。 | |
ㄧ、教學助理需具有國內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 ㄧ、教學助理需具有國內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 ||
二、教師因特殊需求,得聘用臨床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助理。 | 二、教師因特殊需求,得聘用臨床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助理。 | ||
- | + | 三、教師未能於本校聘用相關科系或資格相符之教學助理,得聘用國內之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博班研究生 | |
+ | 擔任跨校教學助理,應取得本校教學助理認證資格。 | ||
四、協助數位化教學教材製作之助理者,需具備數位教學助理之認證。 | 四、協助數位化教學教材製作之助理者,需具備數位教學助理之認證。 | ||
五、如為僑生、外籍生身分者,應先取得工作證始得擔任。 | 五、如為僑生、外籍生身分者,應先取得工作證始得擔任。 | ||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職責: |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職責: | ||
- | + | 一、協助「一般性」教學工作:協助教師製作教材、學生課業輔導、協助作業評量及修改、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 | |
- | + | 管理數位網路學園(e-learning)等。 | |
- | + | 二、協助「討論課」教學工作:配合課程分組討論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小組討論、 | |
- | + | PBL教學、TBL教學或全英語課程討論等。 | |
- | 四、協助「見(實)習」教學工作:配合見(實)習課之需要,編製見(實)習 | + | 三、協助「實驗課」教學工作:配合實驗課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分組實驗, |
- | 五、協助「數位化」教學工作:協助開設數位線上課程且收錄於開放式課程網站或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 | + | 包括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資料、準備試劑、預作課程實驗、協助學生實驗相關之討論、督導實驗室安全、 |
- | + | 課後整理實驗室、協助評量修改實驗報告等。 | |
+ | 四、協助「見(實)習」教學工作:配合見(實)習課之需要,編製見(實)習 手冊、評估學生實習進展、 | ||
+ | 定期督導學生等。協助各類臨床教育訓練課程及OSCE測驗。 | ||
+ | 五、協助「數位化」教學工作:協助開設數位線上課程且收錄於開放式課程網站或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 | ||
+ |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網站,或通過教育部認證數位學習課程之教師製作數位教材、 | ||
+ | 課程錄影、線上平台維護及數位教學(含IRS課程)相關交辦事項等。 | ||
第四條 培訓與認證: | 第四條 培訓與認證: | ||
- | + | 一、為培訓本校教學助理基本教學知能,本中心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以協助其確實瞭解該制度之內容與規範, | |
+ | 提升教學相關技能。 | ||
二、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達規定之標準者,發予教學助理證書。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 二、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達規定之標準者,發予教學助理證書。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 ||
- | + | 三、可承認參與高東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舉辦之培訓課程並取得教學助理證書,唯需補上本校網路認證課程 | |
- | + | 滿6小時,予以頒發本校教學助理證書,始得擔任本校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 |
- | + | 四、具教學助理認證資格者,得參與本中心舉辦之數位教學助理培訓課程,達規定之標準者,發予數位教學助理證書, | |
+ | 始得擔任數位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 ||
五、教學助理有義務瞭解每一學期本校增修教學助理制度相關之規定,並依據修訂之規定執行。 | 五、教學助理有義務瞭解每一學期本校增修教學助理制度相關之規定,並依據修訂之規定執行。 | ||
第五條 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 第五條 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 ||
一、每學期初由本中心依經費來源及狀況訂定教學助理助學金申請原則。 | 一、每學期初由本中心依經費來源及狀況訂定教學助理助學金申請原則。 | ||
- | + | 二、補助金額以點數方式計算,依教師申請課程之每週授課時數為單位,1小時課程以5千元為上限, | |
- | + | 2小時課程以1萬元為上限,3小時課程以1.5萬元為上限,以此類推,每學期補助點數之金額視當時經費 | |
+ | 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 ||
第六條 申請程序及審查: | 第六條 申請程序及審查: | ||
一、本中心於每學期上課日前二週公告受理申請,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 | 一、本中心於每學期上課日前二週公告受理申請,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 | ||
二、本中心教學助理審查小組依經費狀況及申請科目數審核補助額度,核撥教學助理薪資。 | 二、本中心教學助理審查小組依經費狀況及申請科目數審核補助額度,核撥教學助理薪資。 | ||
- | + | 三、於審查結果公告後,教師自行遴選聘任教學助理,惟修課學生不得擔任該課程教學助理為原則。 | |
+ | 被聘之教學助理需擲交教學助理基本資料表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至本中心備查。 | ||
第七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 第七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 ||
- | + | 一、每一位教學助理以協助兩位老師的教學工作為限,且每月工作時數總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
+ | 若本法所訂之教學助理有兼任本校課輔助理工作者,其每月教學助理及課輔助理工作時數需 | ||
依規定辦理外,且合併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 依規定辦理外,且合併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 ||
- | + | 二、教學助理薪資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依實際協助之工作時數, | |
+ | 以下列標準核發教學助理薪資: | ||
(一)在學學生: | (一)在學學生: | ||
- |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 | + |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 |
+ | 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2.5倍計算。 | ||
(二)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 | (二)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 | ||
(三)跨校教學助理: | (三)跨校教學助理: | ||
- |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 | + |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 |
- | + | 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2.5倍計算。且得申請交通補助金,按時計工作日數核給,每日工資 | |
+ | 額加給2小時時薪。 | ||
(四)數位教學助理: | (四)數位教學助理: | ||
- |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之1. | + |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2倍計算、 |
- | + | 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3倍計算。 | |
- | + | 三、教學助理必須於每月底前申報當月份薪資,次月1日前繳交紙本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 | |
+ | 且須經聘任教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報薪資及備查。 | ||
+ | 四、教學助理薪資之核撥月份,每學年第一學期之薪資核撥以每年9月至12月為原則,第二學期薪資核撥以每年 | ||
+ | 3月至6月為原則。 | ||
第八條 考核: | 第八條 考核: | ||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
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1: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7號函公布
- 97.12.0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3.16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075號函公布
-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7.18高醫心教字第1001102002號函公布
-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4.23高醫心教字第1011101065號函公布
-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4.10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863號函公布
- 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2.06高醫心教字第1031100196號函公布
- 103.11.25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3.12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4.10高醫心教字第10411010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授課及輔助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助理」係指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舉辦之教學助理培訓 課程並取得認證之校內外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相關工作之人員。 ㄧ、教學助理需具有國內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教師因特殊需求,得聘用臨床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助理。 三、教師未能於本校聘用相關科系或資格相符之教學助理,得聘用國內之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博班研究生 擔任跨校教學助理,應取得本校教學助理認證資格。 四、協助數位化教學教材製作之助理者,需具備數位教學助理之認證。 五、如為僑生、外籍生身分者,應先取得工作證始得擔任。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職責: 一、協助「一般性」教學工作:協助教師製作教材、學生課業輔導、協助作業評量及修改、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 管理數位網路學園(e-learning)等。 二、協助「討論課」教學工作:配合課程分組討論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小組討論、 PBL教學、TBL教學或全英語課程討論等。 三、協助「實驗課」教學工作:配合實驗課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分組實驗, 包括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資料、準備試劑、預作課程實驗、協助學生實驗相關之討論、督導實驗室安全、 課後整理實驗室、協助評量修改實驗報告等。 四、協助「見(實)習」教學工作:配合見(實)習課之需要,編製見(實)習 手冊、評估學生實習進展、 定期督導學生等。協助各類臨床教育訓練課程及OSCE測驗。 五、協助「數位化」教學工作:協助開設數位線上課程且收錄於開放式課程網站或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網站,或通過教育部認證數位學習課程之教師製作數位教材、 課程錄影、線上平台維護及數位教學(含IRS課程)相關交辦事項等。 第四條 培訓與認證: 一、為培訓本校教學助理基本教學知能,本中心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以協助其確實瞭解該制度之內容與規範, 提升教學相關技能。 二、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達規定之標準者,發予教學助理證書。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三、可承認參與高東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舉辦之培訓課程並取得教學助理證書,唯需補上本校網路認證課程 滿6小時,予以頒發本校教學助理證書,始得擔任本校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四、具教學助理認證資格者,得參與本中心舉辦之數位教學助理培訓課程,達規定之標準者,發予數位教學助理證書, 始得擔任數位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五、教學助理有義務瞭解每一學期本校增修教學助理制度相關之規定,並依據修訂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一、每學期初由本中心依經費來源及狀況訂定教學助理助學金申請原則。 二、補助金額以點數方式計算,依教師申請課程之每週授課時數為單位,1小時課程以5千元為上限, 2小時課程以1萬元為上限,3小時課程以1.5萬元為上限,以此類推,每學期補助點數之金額視當時經費 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第六條 申請程序及審查: 一、本中心於每學期上課日前二週公告受理申請,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 二、本中心教學助理審查小組依經費狀況及申請科目數審核補助額度,核撥教學助理薪資。 三、於審查結果公告後,教師自行遴選聘任教學助理,惟修課學生不得擔任該課程教學助理為原則。 被聘之教學助理需擲交教學助理基本資料表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至本中心備查。 第七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一、每一位教學助理以協助兩位老師的教學工作為限,且每月工作時數總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若本法所訂之教學助理有兼任本校課輔助理工作者,其每月教學助理及課輔助理工作時數需 依規定辦理外,且合併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二、教學助理薪資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依實際協助之工作時數, 以下列標準核發教學助理薪資: (一)在學學生: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 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2.5倍計算。 (二)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 (三)跨校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 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2.5倍計算。且得申請交通補助金,按時計工作日數核給,每日工資 額加給2小時時薪。 (四)數位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2倍計算、 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3倍計算。 三、教學助理必須於每月底前申報當月份薪資,次月1日前繳交紙本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 且須經聘任教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報薪資及備查。 四、教學助理薪資之核撥月份,每學年第一學期之薪資核撥以每年9月至12月為原則,第二學期薪資核撥以每年 3月至6月為原則。 第八條 考核: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二、教學助理於每學期期末須繳交工作心得表及自評表,未填寫者於次一學期予以停權一學期。 三、教學助理得向本中心申請服務證明。 四、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須於每學期期末繳交教學成效自評表,並列入下個學期核定教學助理經費之參考。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