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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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成績優異之研究生及補助研究生協助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 經費來源: | ||
+ |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補助經費。 | ||
+ |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 ||
+ | 第三條 審核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任務之審核,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 ||
+ | 第四條 申請資格: | ||
+ | 一、績優獎學金: | ||
+ |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由各系、所主管推薦之優秀研究生。 | ||
+ | (二)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 | ||
+ | 二、助學金: | ||
+ | (一)一般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向校方申請: | ||
+ | 1.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 | ||
+ | 2.研究生有具體事實參與協助校內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且未在校內外有全職薪工作。 | ||
+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符合本校「兼任助教設置及考核辦法」規定者。 | ||
+ | 在校內外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領取績優獎學金,但不得再申請本條第二款所列各項助學金;未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同時申請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 | ||
+ | 第五條 核發名額及金額: | ||
+ | 一、績優獎學金:依每系、所在學學生符合申請資格之人數為單位,碩士班每系、所研究生二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二十名者,每二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二十名而滿十名者,亦得 | ||
+ | 增設一名。博士班每系、所研究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 ||
+ | 二、助學金: | ||
+ | (一)一般助學金: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資格者皆可申請。 | ||
+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資格者皆可申請。 | ||
+ | 前項績優獎學金與一般助學金補助金額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及教育部補助情形而定。兼任助教助學金補助金額另依本校「兼任助教設置及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 ||
+ | 第六條 申請程序: | ||
+ |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申請,由各系、所主管依規定名額推薦,經各學院相關委員會或適當之系、所級會議初審通過後,檢附會 | ||
+ | 議紀錄及名冊送其學院彙整,再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本小組辦理審決。 | ||
+ | 二、助學金: | ||
+ | (一)一般助學金: | ||
+ | 1.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審核申請人資格並彙整造冊後送學務處,再提本小組審決之。 | ||
+ | 2.各系、所受理研究生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結,保證無不符規定情事,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簽證,各系、所彙整申請書交學務處申辦。 | ||
+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 ||
+ | 第七條 發放作業: | ||
+ |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次為原則。 | ||
+ | 二、一般助學金: | ||
+ | (一)一般助學金: | ||
+ | 1.博士班:一年級學生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三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 ||
+ | 2.碩士班:一年級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 ||
+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 | ||
+ | 1.採按月核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發放以每年九月至翌年一月為原則;第二學期之發放以每年二月至六月為原則。 | ||
+ | 2.兼任助教必須於每月底前繳交紙本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且須經聘任單位簽核後,送教務處核報與備查。 | ||
+ | 第八條 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績優獎學金。 | ||
+ |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 ||
+ |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 ||
+ | 二、對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有工作不力之情事時;經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依情節警告或召開會議完成初審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 ||
+ | 三、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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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4月13日 (一) 09:4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09.11(86)高醫法字第0五八號函修正頒布
-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 88.06.15(88)高醫法字第0三一號函修正頒布
-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
- 94.05.10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0號函公布
- 97.05.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232號函公布
- 97.06.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721號函公布
- 98.03.1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113號函公布
- 99.05.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7號函公布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0.01.11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085號函公布
- 102.10.21一0二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11.1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535號函公布
- 103.10.20一0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1.19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741號函公布
-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8號函公布
- 104.03.16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4.04.0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成績優異之研究生及補助研究生協助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補助經費。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三條 審核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任務之審核,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第四條 申請資格: 一、績優獎學金: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由各系、所主管推薦之優秀研究生。 (二)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 二、助學金: (一)一般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向校方申請: 1.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 2.研究生有具體事實參與協助校內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且未在校內外有全職薪工作。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符合本校「兼任助教設置及考核辦法」規定者。 在校內外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領取績優獎學金,但不得再申請本條第二款所列各項助學金;未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同時申請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 第五條 核發名額及金額: 一、績優獎學金:依每系、所在學學生符合申請資格之人數為單位,碩士班每系、所研究生二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二十名者,每二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二十名而滿十名者,亦得 增設一名。博士班每系、所研究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 (一)一般助學金: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資格者皆可申請。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資格者皆可申請。 前項績優獎學金與一般助學金補助金額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及教育部補助情形而定。兼任助教助學金補助金額另依本校「兼任助教設置及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申請,由各系、所主管依規定名額推薦,經各學院相關委員會或適當之系、所級會議初審通過後,檢附會 議紀錄及名冊送其學院彙整,再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本小組辦理審決。 二、助學金: (一)一般助學金: 1.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審核申請人資格並彙整造冊後送學務處,再提本小組審決之。 2.各系、所受理研究生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結,保證無不符規定情事,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簽證,各系、所彙整申請書交學務處申辦。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第七條 發放作業: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次為原則。 二、一般助學金: (一)一般助學金: 1.博士班:一年級學生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三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2.碩士班:一年級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 1.採按月核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發放以每年九月至翌年一月為原則;第二學期之發放以每年二月至六月為原則。 2.兼任助教必須於每月底前繳交紙本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且須經聘任單位簽核後,送教務處核報與備查。 第八條 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績優獎學金。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二、對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有工作不力之情事時;經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依情節警告或召開會議完成初審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三、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