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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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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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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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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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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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主任導師。 | (二)班主任導師。 | ||
(三)一般導師。 | (三)一般導師。 | ||
- | + | (四)書院導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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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任用資格: | |
- | + | 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導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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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導師設置人數: | 三、導師設置人數: | ||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各系、所及學位學程置一人。 |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各系、所及學位學程置一人。 | ||
(二)班主任導師:各班置一人。 | (二)班主任導師:各班置一人。 | ||
(三)一般導師: | (三)一般導師: | ||
- | + |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以學生每十至二十人置相關科系一般導師一人。 | |
- | + |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皆依各班人數多寡置若干名一般導師。 | |
- | + | 3.畢業班實習生可酌情置相關科系之一般導師若干人。 | |
- | + | (四)書院導師:視辦理書院之需要,聘若干人,以推廣書院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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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條 各系所依本辦法及系所之需求,實施導師編組,經各系所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並送學生事務處 | |
- | + | (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備。 | |
第四條 導師之遴薦與聘請應遵守下列原則: | 第四條 導師之遴薦與聘請應遵守下列原則: | ||
一、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導師:由校長聘請各系、學位學程主任,及所長擔任之。 | 一、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導師:由校長聘請各系、學位學程主任,及所長擔任之。 | ||
- | + | 二、班主任導師及一般導師:由各系、所主任導師遴薦本系專任教師,簽請校長聘請之。導師之 | |
- | + | 遴聘,以各系所教師擔任本系、所學生之導師為原則,亦可聘請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擔任 | |
- | + | 之,惟應經該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 |
- | + | 三、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原遴薦單位主管另行遴薦,送學務處經學務長核准改聘之。 | |
- | + | 導師每學年核聘一次為原則,以系、所為單位填造名冊,送學務處轉陳校長核聘之。 | |
第五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 第五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 ||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職責: |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職責: | ||
(一)領導該系、所導師實施該系、所學生輔導工作。 | (一)領導該系、所導師實施該系、所學生輔導工作。 | ||
(二)召集並主持該系、所導師會議。 | (二)召集並主持該系、所導師會議。 | ||
- | + | (三)協助學務處處理有關學生輔導問題。 | |
- | + | ||
- | + | ||
二、班主任導師之職責除擔負一般導師職責外,並負責下列事宜: | 二、班主任導師之職責除擔負一般導師職責外,並負責下列事宜: | ||
(一)協調各導師對學生操行考核標準及出席班會事宜。 | (一)協調各導師對學生操行考核標準及出席班會事宜。 | ||
第56行: | 第56行: | ||
(一)執行主任導師交辦有關班級事務。 | (一)執行主任導師交辦有關班級事務。 | ||
(二)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 (二)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 ||
- | + | (三)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 | |
- | + | 隨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 |
- | + | (四)每學期應於學務處規範時程內安排導師時間訪談所有導生,並做成記錄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 | |
- | + | (五)充分了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並對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 | |
- | + | 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 | |
- | + | 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 |
- | + | (六)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 | |
- | + | 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務處協助輔導。 | |
- | + | (七)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學務處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 | |
- | + | 處理。 | |
- | + | (八)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要點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 |
- | + | (九)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 | |
- | + | 必要時轉介學務處。 | |
- | + | 四、書院導師之職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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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 ||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 ||
- | + |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生活上相關困難,必要時協助轉介學務處輔導。 | |
- | + | (四)協助輔導書院教育(活動)學習不佳的書院生。 | |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 ||
- | + | 五、導師每學期應參與全校導師會議(含線上參與)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 | |
- | + | 與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 |
- | + | 六、導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一次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 | |
+ | 之能力。 | ||
第六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 第六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 ||
- | + |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生活導師及書院 | |
- | + | 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未超過20人(含)比照大學部辦理,若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 | |
- | + | 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 | |
二、輔導一學生之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 二、輔導一學生之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 ||
- | + | 第七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 | |
- | + | 予以公開表揚。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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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6月22日 (三) 09:0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 96.06.1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7.03.2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07.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4.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 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8.02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02.0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264號函公布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導師之設置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導師依行政系統及工作性質編制如下: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 (二)班主任導師。 (三)一般導師。 (四)書院導師。 二、任用資格: 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導師。 三、導師設置人數: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各系、所及學位學程置一人。 (二)班主任導師:各班置一人。 (三)一般導師: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以學生每十至二十人置相關科系一般導師一人。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皆依各班人數多寡置若干名一般導師。 3.畢業班實習生可酌情置相關科系之一般導師若干人。 (四)書院導師:視辦理書院之需要,聘若干人,以推廣書院教育。 第三條 各系所依本辦法及系所之需求,實施導師編組,經各系所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並送學生事務處 (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備。 第四條 導師之遴薦與聘請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導師:由校長聘請各系、學位學程主任,及所長擔任之。 二、班主任導師及一般導師:由各系、所主任導師遴薦本系專任教師,簽請校長聘請之。導師之 遴聘,以各系所教師擔任本系、所學生之導師為原則,亦可聘請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擔任 之,惟應經該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三、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原遴薦單位主管另行遴薦,送學務處經學務長核准改聘之。 導師每學年核聘一次為原則,以系、所為單位填造名冊,送學務處轉陳校長核聘之。 第五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職責: (一)領導該系、所導師實施該系、所學生輔導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該系、所導師會議。 (三)協助學務處處理有關學生輔導問題。 二、班主任導師之職責除擔負一般導師職責外,並負責下列事宜: (一)協調各導師對學生操行考核標準及出席班會事宜。 (二)督促學生召開班會及繳交班會記錄。 三、一般導師之職責: (一)執行主任導師交辦有關班級事務。 (二)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三)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 隨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四)每學期應於學務處規範時程內安排導師時間訪談所有導生,並做成記錄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 (五)充分了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並對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 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 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六)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 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務處協助輔導。 (七)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學務處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 處理。 (八)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要點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九)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 必要時轉介學務處。 四、書院導師之職責: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生活上相關困難,必要時協助轉介學務處輔導。 (四)協助輔導書院教育(活動)學習不佳的書院生。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五、導師每學期應參與全校導師會議(含線上參與)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 與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六、導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一次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 之能力。 第六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生活導師及書院 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未超過20人(含)比照大學部辦理,若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 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 二、輔導一學生之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第七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 予以公開表揚。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