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守女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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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莊守女士捐贈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訂定本要點。 | 一、 依據莊守女士捐贈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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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 八、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 ||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
- | + | 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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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5月22日 (五) 14: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8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25號函公布
- 104.03.16一0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4.05.0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296號函公布
一、 依據莊守女士捐贈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七、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八、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