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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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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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及畢業生進入本校碩、博士班、碩士學位學程及博士學位學程就讀,訂定本辦法。 | |
- | + | 本辦法獎勵對象不含碩士生有從事專職工作者。 | |
- | + | 第二條 碩士班及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 |
- | + | 一、通過本校學系甄選之預研生。 | |
- | + |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 |
- | + |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20%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碩士班正取生。 | |
- | + |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 |
- | + |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30%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 | |
- | + | 前30%以內者。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 | |
- | + | 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 |
- | + |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 | |
- | + | (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相關領域系所碩士班正取生。 | |
- | + |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大於20%且在50%以內, | |
- | + | 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 |
- | + | 第三條 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 |
- | + | 一、通過本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 |
- | + |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 |
- | + | 三、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 |
- | + | 第四條 申請手續於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研教組提出申請, | |
- | + | 逾期視同放棄。 | |
- | + | 第五條 審查方式: | |
- | + | 申請資料經研教組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入學獎學金。 | |
- | + | 第六條 獎勵方式: | |
- | + |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 |
- | + | 二、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大於20%且在30%以內 | |
- | + | 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 |
- | + |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 |
- | + | 四、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依約核發50%學雜費之獎學金,且最多得獎勵 | |
+ | 四學年,(本項經費由學校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 ||
+ | 第七條 通過獎勵之學生,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則當學年度自動喪失獎勵資格。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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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5日 (二) 16:44所做的修訂版本
-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 90.12.06高醫(九十)校法(一)字第0二一號函頒布
-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41號函公布
- 97.04.16 高醫教字第0971101798號函公布
-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58號函公布
- 98.01.08高醫教字第0981100002號函公布
-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100號函公布
- 100.06.15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8.03高醫教字第1001102335號函公布
-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1.31高醫教字第1021100304號函公布
- 103.07.14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及畢業生進入本校碩、博士班、碩士學位學程及博士學位學程就讀,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獎勵對象不含碩士生有從事專職工作者。 第二條 碩士班及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一、通過本校學系甄選之預研生。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20%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碩士班正取生。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30%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 前30%以內者。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 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 (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相關領域系所碩士班正取生。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大於20%且在50%以內, 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第三條 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一、通過本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三、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第四條 申請手續於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研教組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第五條 審查方式: 申請資料經研教組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入學獎學金。 第六條 獎勵方式: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二、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大於20%且在30%以內 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四、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依約核發50%學雜費之獎學金,且最多得獎勵 四學年,(本項經費由學校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通過獎勵之學生,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則當學年度自動喪失獎勵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