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1行: 第11行:
:::::::::[[媒體:1021103878.doc|102.12.1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3878號函公布]]
:::::::::[[媒體:1021103878.doc|102.12.1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3878號函公布]]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媒體:1031101964.doc|103.06.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1964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31101964.doc|103.06.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1964號函公布]]
 +
:::::::::103.11.25  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
:::::::::[[媒體:1031104194.docx|103.12.2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194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
+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
     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
     結果在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
 
第三條  輔導程序:
第三條  輔導程序:
-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需輔
+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
-
       導之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屆臨升等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
+
       屆臨升等之教師亦可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
       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
+
     三、本中心得對提出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輔導者,進行輔導及協助。
-
       者(以下簡稱輔導者),進行研究輔導及協助。
+
     四、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
     三、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
+
 
-
       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
+
 
-
     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
     研究輔導後,接受輔導之教師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作者或
+
     研究輔導後,接受輔導之教師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
-
     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輔導者必須共列共同作者,依其發
+
     輔導者必須列於共同作者或誌謝欄,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
-
     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
+
     計分標準),獎勵金額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
     升等計分標準),獎勵金額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第40行: 第41行: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
     上述對輔導者之獎勵金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核發對象,若接受輔導教師有多位輔
+
     上述對輔導者之獎勵金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核發對象,若接受輔導教師有多位輔導者時,獎勵金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
-
     導者時,獎勵金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式核給。
+
     式核給。
-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金額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
+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金額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
     核定。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
     同。
+
</pre>
</pre>

在2014年12月26日 (五) 17:29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1.24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244號函公布
102.11.26 102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12.1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3878號函公布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06.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1964號函公布
103.11.25 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1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
       屆臨升等之教師亦可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三、本中心得對提出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輔導者,進行輔導及協助。
     四、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導後,接受輔導之教師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
     輔導者必須列於共同作者或誌謝欄,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
     計分標準),獎勵金額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獎勵一萬點。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上述對輔導者之獎勵金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核發對象,若接受輔導教師有多位輔導者時,獎勵金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
     式核給。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金額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