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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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在2014年6月5日 (四) 10:0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 103.05.15公衛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5.13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3.05.3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0號函公布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公共衛生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二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 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