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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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傳染病與癌症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 | |
- | + | 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傳染病與癌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一、整合本校相關領域的研究團隊與校外的專家及國外的頂尖中心合作。 | 一、整合本校相關領域的研究團隊與校外的專家及國外的頂尖中心合作。 | ||
- | + | 二、利用世代追蹤及分子流行病學方法,探討致病機轉、訊息傳遞網路及 | |
+ | 代謝體的分子機制。 | ||
三、發展癌症標記等快速診斷試劑,疫苗及新穎的標靶治療藥物。 | 三、發展癌症標記等快速診斷試劑,疫苗及新穎的標靶治療藥物。 | ||
四、促進個人化醫療並兼顧全球衛生進步的需求。 | 四、促進個人化醫療並兼顧全球衛生進步的需求。 |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 ||
- | + | 第四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各置組長一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 | |
- | + | 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 |
- | + | 一、研究推展組:負責定期針對各相關研究群、研究團隊及研究計畫做討論及進度報告, | |
+ | 以利計畫推行及論文發表。 | ||
二、行政管理組:負責校內外溝通聯繫、行政事務管理及智慧財產權申請等事宜。 | 二、行政管理組:負責校內外溝通聯繫、行政事務管理及智慧財產權申請等事宜。 | ||
- | + | 三、績效考核組:負責定期就營運績效、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成果推廣等 | |
- | + | 事項進行自我評估,並邀請產業界人士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 | |
第五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 第五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 ||
第六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第六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 | |
- | + | 載明於聘約中。 | |
- | + |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 | |
+ | 預算由校方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 ||
第八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 第八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 ||
- | + |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自我評鑑委員會評核為連續 | |
- | + | 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 |
- | + | 第九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 |
- | + | 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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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5: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6.04高醫心傳字第10311017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傳染病與癌症的研究及促進國際合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 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傳染病與癌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校相關領域的研究團隊與校外的專家及國外的頂尖中心合作。 二、利用世代追蹤及分子流行病學方法,探討致病機轉、訊息傳遞網路及 代謝體的分子機制。 三、發展癌症標記等快速診斷試劑,疫苗及新穎的標靶治療藥物。 四、促進個人化醫療並兼顧全球衛生進步的需求。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各置組長一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 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一、研究推展組:負責定期針對各相關研究群、研究團隊及研究計畫做討論及進度報告, 以利計畫推行及論文發表。 二、行政管理組:負責校內外溝通聯繫、行政事務管理及智慧財產權申請等事宜。 三、績效考核組:負責定期就營運績效、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成果推廣等 事項進行自我評估,並邀請產業界人士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 第五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六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 載明於聘約中。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 預算由校方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八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自我評鑑委員會評核為連續 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九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 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