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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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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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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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01.17公衛系102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
+ | :::::::::103.02.13公衛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03.03.26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4號.doc|103.04.1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4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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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本學系應學生見實習需要,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 + | 二、學生見實習目標 | |
- | + | (一)利用見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 |
(二)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從業選擇之參考。 | (二)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從業選擇之參考。 | ||
(三)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 (三)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 ||
- | + | 三、學生見實習分兩階段進行: | |
- | + | (一)校外見習:依衛生行政與醫務管理,環境衛生與工業衛生,以及生物統計與流行病學等三大領域之相關機構實施參訪與 | |
- | + | 見習,見習總時數不得低於12小時,計一學分。 | |
- | + | (二)校外實習:實習期間不得低於四週,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160小時,計三學分。 | |
- | + | (三)實習時間與機構作息相同,實際實習週數及期間依機構之規定,但不得低於本要點之規定時數。 | |
+ | 四、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 以符合下列條件者優先選擇: | ||
(一)政府或正式立案之機構。 | (一)政府或正式立案之機構。 | ||
(二)具備完整的實習制度。 | (二)具備完整的實習制度。 | ||
(三)具督導資格之專業人員。 | (三)具督導資格之專業人員。 | ||
(四)經本系實習委員會推薦之機構。 | (四)經本系實習委員會推薦之機構。 | ||
- | + | 五、實習安排程序: | |
- | + | (一)聯繫機構調查接受參訪見習之相關事宜。 | |
- | + | (二)完成見習並協助學生完成實習計畫書。 | |
- | + | (三)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校外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規定。 | |
- | + | (四)按各機構之要求及學生實習志願安排校外實習機構及校內指導老師。 | |
- | + | (五)實施校外實習機構之行前講習。 | |
- | + | (六)學生按規定時間前往各機構報到。 | |
- | + | 六、學生職責: | |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 ||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 ||
- | + | (三)完成本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 |
(四)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 (四)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 ||
(五)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實習中撰寫「實習日誌」或「實習週誌」,實習後限期繳交實習心得或實習報告。 | (五)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實習中撰寫「實習日誌」或「實習週誌」,實習後限期繳交實習心得或實習報告。 | ||
- | + | (六)實習機構派定後,若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本校報備處理。 | |
- | + | 七、實習機構職責: | |
- | + | (一)提供本校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 |
- | + | (二)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並提供實習指導教師聘函之名單。 | |
(三)與本學系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本學系。 | (三)與本學系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本學系。 | ||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與時數。 |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與時數。 | ||
- | + | 八、本學系負責老師職責 | |
(一)儘可能蒐集有關實習機構資料提供學生參考,以作實習前準備。 | (一)儘可能蒐集有關實習機構資料提供學生參考,以作實習前準備。 | ||
(二)實習機構之評估以具有專業督導並能提供適合的實習計畫為原則。 | (二)實習機構之評估以具有專業督導並能提供適合的實習計畫為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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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習期間負責老師拜訪各實習單位以一次為原則,學生個別督導則酌情實施。 | (六)實習期間負責老師拜訪各實習單位以一次為原則,學生個別督導則酌情實施。 | ||
(七)批閱學生實習心得,評定實習成績。 | (七)批閱學生實習心得,評定實習成績。 | ||
- | + | 九、其他注意事項 | |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時成績予零分計算。 |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時成績予零分計算。 | ||
- | + | (二)校外實習成績的評定如下: | |
- | + | 實習單位佔50%,負責教師佔50%。不及格者須重修。 | |
- | + | (三)學生得依實際需要選填第一志願與第二志願。若學生第一志願實習人數超過實習單位所指定之人數,以一年級至三年級 | |
- | + | 上學期之必修課程平均成績較優者優先選擇,若成績相同則以公平抽籤決定產生名單。第一志願向隅者將安排第二志願 | |
- | + | 或其他實習單位。 | |
- | + | (四)有關實習之各項爭議事件,交由實習委員會處理。 | |
- | + | 十、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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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4月14日 (一) 16: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3.08公共衛生學系所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 103.01.17公衛系102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3.02.13公衛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3.26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4.10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4號函公布
一、本學系應學生見實習需要,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學生見實習目標 (一)利用見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二)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從業選擇之參考。 (三)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三、學生見實習分兩階段進行: (一)校外見習:依衛生行政與醫務管理,環境衛生與工業衛生,以及生物統計與流行病學等三大領域之相關機構實施參訪與 見習,見習總時數不得低於12小時,計一學分。 (二)校外實習:實習期間不得低於四週,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160小時,計三學分。 (三)實習時間與機構作息相同,實際實習週數及期間依機構之規定,但不得低於本要點之規定時數。 四、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 以符合下列條件者優先選擇: (一)政府或正式立案之機構。 (二)具備完整的實習制度。 (三)具督導資格之專業人員。 (四)經本系實習委員會推薦之機構。 五、實習安排程序: (一)聯繫機構調查接受參訪見習之相關事宜。 (二)完成見習並協助學生完成實習計畫書。 (三)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校外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規定。 (四)按各機構之要求及學生實習志願安排校外實習機構及校內指導老師。 (五)實施校外實習機構之行前講習。 (六)學生按規定時間前往各機構報到。 六、學生職責: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三)完成本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四)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五)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實習中撰寫「實習日誌」或「實習週誌」,實習後限期繳交實習心得或實習報告。 (六)實習機構派定後,若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本校報備處理。 七、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本校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並提供實習指導教師聘函之名單。 (三)與本學系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本學系。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與時數。 八、本學系負責老師職責 (一)儘可能蒐集有關實習機構資料提供學生參考,以作實習前準備。 (二)實習機構之評估以具有專業督導並能提供適合的實習計畫為原則。 (三)協助學生瞭解自己之興趣與能力,選擇適當之機構。 (四)協助學生瞭解機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提供學生相關資訊。 (五)定期督導學生實習,負責學生暑期實習之相關事宜。 (六)實習期間負責老師拜訪各實習單位以一次為原則,學生個別督導則酌情實施。 (七)批閱學生實習心得,評定實習成績。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時成績予零分計算。 (二)校外實習成績的評定如下: 實習單位佔50%,負責教師佔50%。不及格者須重修。 (三)學生得依實際需要選填第一志願與第二志願。若學生第一志願實習人數超過實習單位所指定之人數,以一年級至三年級 上學期之必修課程平均成績較優者優先選擇,若成績相同則以公平抽籤決定產生名單。第一志願向隅者將安排第二志願 或其他實習單位。 (四)有關實習之各項爭議事件,交由實習委員會處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