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碩士班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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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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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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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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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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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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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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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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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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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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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定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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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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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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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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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31日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31日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
     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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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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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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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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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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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TSSCI)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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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T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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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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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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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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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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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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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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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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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系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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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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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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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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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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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系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系通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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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系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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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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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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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繼續指導時,學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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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學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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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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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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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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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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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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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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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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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試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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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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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訂之論文口試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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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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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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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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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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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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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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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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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修改者:
       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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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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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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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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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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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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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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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及排序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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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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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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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貢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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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7日 (四) 17:2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3.01.14 物理治療學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2.10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2.27 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
     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
     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
     部定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
     專任教師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31日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
     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
       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TSSCI)
       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由系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
       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系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系
       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
       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學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
       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
     口試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應依
     自訂之論文口試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
     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
       享有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 
       進行修改者:
       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
       研究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
       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
     貢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