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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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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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校購置之設備器材及社團評鑑資料應存放於社團辦公室。 | 第七條 學校購置之設備器材及社團評鑑資料應存放於社團辦公室。 | ||
第八條 使用社團辦公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列事項: | 第八條 使用社團辦公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列事項: | ||
- | + | 一、社團辦公室位置經分配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更換。 | |
- | + |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各社團辦公室內嚴禁使用或放置具危險性及易燃性之物品。 | |
- | + | 三、社團辦公室應注意維護整齊、清潔,不得配置寢具、堆積雜物、棄置垃圾,或有礙觀瞻、環境衛 | |
- | + | 生等物品;並不得侵占公共空間。 | |
- | + | 四、社團應共同維護辦公室公共安全,禁止私接電源、動火或烹煮食物及其他違反校規之情事。 | |
- | + | 五、離開社團辦公室,應關閉各項電源及門窗。 | |
- | + | 六、不得任意佈置社團辦公室或破壞原有之設施,且不得遮蔽門窗等。 | |
- | + | 七、社團辦公室之門鎖等鑰匙,應由社團負責人保管及管理;社團辦公室門鎖不得私自加裝或換裝。 | |
- | + | 八、社團辦公室內之辦公桌、椅、鐵櫃等公物由課外活動組提供,各社團負責保管並列入移交,不 | |
- | + | 得私自挪為他用或搬離社團辦公室。 | |
- | + | 九、社團辦公室契約書及社團辦公室公約之規定事項。 | |
第九條 社團辦公室內部應隨時維持整齊、清潔、美觀,並按時打掃辦公室及鄰近公共區域。當日食用過後 | 第九條 社團辦公室內部應隨時維持整齊、清潔、美觀,並按時打掃辦公室及鄰近公共區域。當日食用過後 | ||
之物品,須於當日清潔完畢。社團辦公室與公共區域之整潔與管理列入社團評鑑考評及經費補助之 | 之物品,須於當日清潔完畢。社團辦公室與公共區域之整潔與管理列入社團評鑑考評及經費補助之 |
在2014年2月18日 (二) 13:4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3.01.06 102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3.02.17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04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規範學生社團辦公室之管理與使用,善用場地及設備,提昇社團活動品質,確保整潔維護、 室內安寧及合理分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團辦公室之使用與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課外活動組負責社團活動空間之分配、 規劃、管理、考核及獎懲事宜;社團享有使用權利與維護、清潔之義務,課外活動組得派員檢查督 導考核。 第三條 使用資格為經課外活動組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 第四條 社團辦公室使用期限為一學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各社團負責人應於公告期限內繳交社 團辦公室契約書一式兩份至課外活動組。 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社團辦公室契約書,視同無社團辦公室使用權。 第五條 社團辦公室使用與門禁時間依學校規定。為確保同學之安全,非使用時段嚴禁停留或夜宿社團辦公室。 第六條 社團辦公室為社團處理行政事務及推動社團發展之使用,不得做為不法或私人用途。 第七條 學校購置之設備器材及社團評鑑資料應存放於社團辦公室。 第八條 使用社團辦公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列事項: 一、社團辦公室位置經分配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更換。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各社團辦公室內嚴禁使用或放置具危險性及易燃性之物品。 三、社團辦公室應注意維護整齊、清潔,不得配置寢具、堆積雜物、棄置垃圾,或有礙觀瞻、環境衛 生等物品;並不得侵占公共空間。 四、社團應共同維護辦公室公共安全,禁止私接電源、動火或烹煮食物及其他違反校規之情事。 五、離開社團辦公室,應關閉各項電源及門窗。 六、不得任意佈置社團辦公室或破壞原有之設施,且不得遮蔽門窗等。 七、社團辦公室之門鎖等鑰匙,應由社團負責人保管及管理;社團辦公室門鎖不得私自加裝或換裝。 八、社團辦公室內之辦公桌、椅、鐵櫃等公物由課外活動組提供,各社團負責保管並列入移交,不 得私自挪為他用或搬離社團辦公室。 九、社團辦公室契約書及社團辦公室公約之規定事項。 第九條 社團辦公室內部應隨時維持整齊、清潔、美觀,並按時打掃辦公室及鄰近公共區域。當日食用過後 之物品,須於當日清潔完畢。社團辦公室與公共區域之整潔與管理列入社團評鑑考評及經費補助之 參考依據。 第十條 社團辦公室內由學校統一分配之設備須妥善愛惜使用,並由社團負責人負責保管,如有損壞應向學 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修繕申請。若是人為損壞者一律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經公告停社或取消社團辦公室使用權之社團,應於課外活動組通知或公告後七日之內遷出社團辦公 室,並繳回社團辦公室鑰匙及社團辦公室公物,第七條規範之物件由課外活動組處分,如損壞或遺 失公物必須賠償,並負責清理乾淨,經課外活動組檢查完成後始得完成所有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或勒令停止社團辦公室使用權,並酌扣社 團評鑑成績。 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提送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