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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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AA%B6%AF%C2%E5%BE%C7%A4j%BE%C7%B6%D2%AE%BD%B0%F2%AA%F7%BA%DE%B2z%A4%CE%A8%CF%A5%CE%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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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AA%B6%AF%C2%E5%BE%C7%A4%6A%BE%C7%B6%D2%AE%BD%B0%F2%AA%F7%BA%DE%B2%7A%A4%CE%A8%CF%A5%CE%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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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7.12.17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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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2.17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98.04.1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98.04.1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98.06.10高醫董植字第0980000032號
                         98.06.10高醫董植字第0980000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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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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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7.12.17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98.04.1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98.06.10高醫董植字第0980000032號
                        98.07.03高醫秘字第09811028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妥善運用與管理各界捐贈之基金,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依據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
           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現金、有價證券、設備、實物、動產、不
           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捐贈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等。
第三條	捐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捐贈者指定特定運用項目,例如某項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學
               生社團、獎助學金、特定活動、圖書典藏、建築、設備、慈善或附屬機構之教學研究
               用途等。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前項捐贈收入之管理使用應受本委員會之監督。
第四條	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學校收受;現金以外者,除必須確實點交外,如係動產應列入本校財
           產,如係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
           辦理。
第五條	本校收受捐贈,原則上應開立捐款收據交付捐贈者,以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抵扣稅捐
           之用,惟其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則由本校(或附
           屬機構)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
第六條     捐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委員會
               同意後歸入基金,並書面通知捐贈者,如捐贈者於30日內無異議時,本校得變更用途
               ,統籌運用: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指定用途捐款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三)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連續2年以上未支用者。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變賣所得之殘餘價值。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本基金統籌運用。
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屬研究用、學術研討會、獎助學金或依其性質有需要者,須訂定
           使用辦法或檢附計畫書(包括編列預算表),經本委員會核准或通過後始得動支。                      申請流
           程依申請表規定,並循校內經費核銷之程序辦理(含檢附原計畫書及成果報告)。
           前項若屬指定本校附屬機構之捐贈,其捐款運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程序由該附屬機構
           依各該項規定辦理,其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本辦法實施前已捐贈之指定用途或單位捐款,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適用本條規定。
第八條     募捐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收支報告表並陳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編製學年度收支決算表提報本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     募捐基金之收支運用,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等依權責各
           應負其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帳務處理及編製上述相關報表。
第十條     受贈之現金所生孳息、受贈之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產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應
           存入本校募捐基金專戶,除指定用途捐贈之使用辦法另有規定外,全數歸入本基金統籌運
           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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