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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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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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3 10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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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強化與公民營企業、機構或財團法人之合作關係,並促進產學合作(含育成),依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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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組織規程第21 條之規定,設置「產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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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強化與公民營企業、機構或財團法人之合作關係,提升產學成效,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 條之規定,設置「產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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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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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本校產學合作(含育成)政策與發展策略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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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本校產學相關政策與發展策略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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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產學合作(含育成)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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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本校產學相關法規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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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本校產學(含育成)政策與發展之意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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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本校產學年度計畫之意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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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其他相關產學合作(含育成)重要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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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其他產學相關重要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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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查產學營運專帳之年度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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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8至12名,由產學長及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置執行秘書1名,由產學合作組組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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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8 至12 名,由產學長及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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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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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置執行秘書1 名,由產學合作組組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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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任期1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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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任期 1 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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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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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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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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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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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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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3月19日 (四) 16:32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8.02高醫心產字第0991103734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09 高醫產學字第1021103097號函公布
104.02.13 10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3.16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強化與公民營企業、機構或財團法人之合作關係,提升產學成效,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 條之規定,設置「產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產學相關政策與發展策略之建議。
     二、提供本校產學相關法規之建議。
     三、提供本校產學年度計畫之意見諮詢。
     四、提供其他產學相關重要事項之諮詢。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8至12名,由產學長及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置執行秘書1名,由產學合作組組長兼
     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任期1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