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23行: | 第23行: | ||
支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 | 支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 | ||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5年11月9日 (一) 15: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6.06.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9.10高醫心研字第10211027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新藥開發之特色與模 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校研發能量與國際接 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設置天然藥物暨新藥研究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校內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六、建立天然藥物新藥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下設天然物化學組、藥理活性組、有機合成組、生物藥劑組、轉譯及臨床醫學組 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並置研究人員、技術 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必 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 支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