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及離職教師使用研究室及實驗室空間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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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空間,落實環安衛管理,提高整體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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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空間,落實環安衛管理,提高整體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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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效率,滿足研究卓越之退休及離職教師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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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使用效率,滿足研究卓越之退休及離職教師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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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退休或離職教師應於退休或離職日起二個月內將使用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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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退休或離職教師應於退休或離職日起二個月內將使用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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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系科所中心(或原借用單位)。但在不影響所屬系科所中心教師空間運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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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所屬系科所中心(或原借用單位)。但在不影響所屬系科所中心教師空間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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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下,於退休或離職時仍具執行政府研究計畫主持人身分者,得於退休或離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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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提下,於退休或離職時仍具執行政府研究計畫主持人身分者,得於退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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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個月內向所屬單位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書,經該系科所中心會議、院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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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前二個月內向所屬單位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書,經該系科所中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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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與校方簽訂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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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務會議及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與校方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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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書方能保留使用,保留使用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借期屆滿若仍有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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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空間使用契約書方能保留使用,保留使用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借期屆滿若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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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於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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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計畫執行,得於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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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人應於借用期滿一個月內交還借用空間。在交還空間前,應將從事研究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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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人應於借用期滿一個月內交還借用空間。在交還空間前,應將從事研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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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遺留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等儀器設備及研究實驗所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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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所遺留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等儀器設備及研究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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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廢棄物妥善處理、辦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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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之廢棄物妥善處理、辦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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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經行文通知退休或離職教師未於規定期限內交還研究室及實驗空間者,由所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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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行文通知退休或離職教師未於規定期限內交還研究室及實驗空間者,由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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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主管簽報院、校方依法由保管組、環保暨安全衛生室、駐衛警察及該單位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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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主管簽報院、校方依法由保管組、環保暨安全衛生室、駐衛警察及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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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間點交小組執行點交。校方得以強制關閉或搬離等方式處理;收回空間由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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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空間點交小組執行點交。校方得以強制關閉或搬離等方式處理;收回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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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統籌使用。借用人如未依第二條規定妥善處理設備、物品、雜物、化學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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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所屬單位統籌使用。借用人如未依第二條規定妥善處理設備、物品、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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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廢棄物者,由所屬單位紀錄後逕行後續處理,所需處理費及違法衍生之相關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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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學藥品及廢棄物者,由所屬單位紀錄後逕行後續處理,所需處理費及違法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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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皆由該教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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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之相關罰責皆由該教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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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辦法施行前已由退休或離職教師使用之研究室及實驗空間,應自本辦法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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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由退休或離職教師使用之研究室及實驗空間,應自本辦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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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二條規定申請保留使用或交還。未依法申請者,其收回程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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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二條規定申請保留使用或交還。未依法申請者,其收回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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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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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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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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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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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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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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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1月26日 (二) 17:1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11.07 10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0高醫總字第102110362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空間,落實環安衛管理,提高整體資
     源使用效率,滿足研究卓越之退休及離職教師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退休或離職教師應於退休或離職日起二個月內將使用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交
     還所屬系科所中心(或原借用單位)。但在不影響所屬系科所中心教師空間運用
     之前提下,於退休或離職時仍具執行政府研究計畫主持人身分者,得於退休或
     離職前二個月內向所屬單位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書,經該系科所中心會議、
     院務會議及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與校方簽
     訂空間使用契約書方能保留使用,保留使用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借期屆滿若仍
     有計畫執行,得於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借用人應於借用期滿一個月內交還借用空間。在交還空間前,應將從事研究實
     驗所遺留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等儀器設備及研究實驗所
     衍生之廢棄物妥善處理、辦理移轉。
第三條  經行文通知退休或離職教師未於規定期限內交還研究室及實驗空間者,由所屬
     單位主管簽報院、校方依法由保管組、環保暨安全衛生室、駐衛警察及該單位
     組成空間點交小組執行點交。校方得以強制關閉或搬離等方式處理;收回空間
     由所屬單位統籌使用。借用人如未依第二條規定妥善處理設備、物品、雜物、
     化學藥品及廢棄物者,由所屬單位紀錄後逕行後續處理,所需處理費及違法衍
     生之相關罰責皆由該教師負擔。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由退休或離職教師使用之研究室及實驗空間,應自本辦法施行
     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二條規定申請保留使用或交還。未依法申請者,其收回程
     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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