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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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040.doc|102.10.09高醫會字第102110304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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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健全會計制度及落實預算制度,合理分配年度預算,以促進學校財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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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會計制度及落實預算制度,合理分配年度預算,以促進學校財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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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有效運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置「預算委員會」(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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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有效運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置「預算委員會」(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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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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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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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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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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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合校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審議年度預算編列之原則及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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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合校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審議年度預算編列之原則及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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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學校發展需要,審議各項房屋及建築之新建或修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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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學校發展需要,審議各項房屋及建築之新建或修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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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學校發展特色,審議圖書博物、儀器設備及電腦軟體等之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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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學校發展特色,審議圖書博物、儀器設備及電腦軟體等之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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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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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議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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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議重大之預算修正及追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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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議重大之預算修正及追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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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審議其他相關年度預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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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審議其他相關年度預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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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執行年度預算審議時,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預算編列原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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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執行年度預算審議時,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預算編列原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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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校務發展及年度工作重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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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校務發展及年度工作重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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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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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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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整合型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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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整合型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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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由校長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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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由校長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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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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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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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委員若因主管職務異動,其委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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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委員若因主管職務異動,其委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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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由接任之主管續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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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由接任之主管續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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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設小組或委由本校功能性委員會對分項年度預算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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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設小組或委由本校功能性委員會對分項年度預算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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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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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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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會計室主任擔任,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會計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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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會計室主任擔任,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會計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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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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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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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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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之同意。
-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代理。出席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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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代理。出席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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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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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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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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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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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教學單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其所屬系所(組)預算時,得參照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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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學單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其所屬系所(組)預算時,得參照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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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院級預算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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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院級預算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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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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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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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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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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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2月10日 (二) 15:08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7.03.12高醫會字第0971101088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09高醫會字第10211030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會計制度及落實預算制度,合理分配年度預算,以促進學校財務資源    
     之有效運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置「預算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校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審議年度預算編列之原則及相關辦法。
     二、依學校發展需要,審議各項房屋及建築之新建或修繕工程。
     三、依學校發展特色,審議圖書博物、儀器設備及電腦軟體等之購置。
     四、審議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預算。
     五、審議重大之預算修正及追加案。
     六、審議其他相關年度預算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執行年度預算審議時,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預算編列原則應
     配合校務發展及年度工作重點辦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人員如下: 
     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整合型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
     必要時得由校長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委員若因主管職務異動,其委員之
     任期由接任之主管續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設小組或委由本校功能性委員會對分項年度預算案進行
     初審。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會計室主任擔任,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會計室負責。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代理。出席之委員
     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應予迴避。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第九條  教學單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其所屬系所(組)預算時,得參照本辦法
     訂定院級預算委員會審議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