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資料傳真服務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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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傳真文件由圖書館負責收發︰圖書館收到傳真文件後,通知收件人到館領取。 | 第九條 傳真文件由圖書館負責收發︰圖書館收到傳真文件後,通知收件人到館領取。 | ||
第十條 所傳送資料若有涉及著作權法問題概由擬稿人自行負責。 | 第十條 所傳送資料若有涉及著作權法問題概由擬稿人自行負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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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圖書館資料傳真服務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3.12.01法規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四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服務目的︰ 針對教學研究,便利國內外圖書資料互惠,資源分享,提供快捷資訊傳送服務。 第二條 服務對象︰ 凡校內讀者皆予服務。 第三條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週 六︰上午8︰30-11︰30。 週日、例假日︰不受理。 第四條 服務地點︰ 本校圖書館閱覽組,聯絡電話︰總機3121101-9 轉2133。 第五條 傳真號碼︰ 國內使用︰07-3210564 國外使用︰886-07-3210564 第六條 收費標準如下︰ 傳出︰A4一張市內五元、室外十五元,國外一張一律二佰元。 傳入︰每張五元。 手續︰由圖書館開據證明交付費者至出納組繳費後,憑據傳送資料。 第七條 本館行政公務急需傳真文件,比照公務使用長途電話辦理,並填表列報。 第八條 申請使用時,請事先將中英文姓名及聯絡電話通知圖書館、以便利傳真文件見之接 收與傳送。 第九條 傳真文件由圖書館負責收發︰圖書館收到傳真文件後,通知收件人到館領取。 第十條 所傳送資料若有涉及著作權法問題概由擬稿人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