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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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符合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規定之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 | |
- | + | 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 | |
- | + |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本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 |
- | + |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 | |
- | + | 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 |
- | + |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資格為原系前學年之學業總成績名列全年級之前 | |
- | + | 四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 |
- | + | 第四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之學生名額以三名為限,並以甄選方式錄取。轉系總 | |
- | + | 成績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佔60%及面試成績佔40%擇優錄取, | |
- | + | 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面試成績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 |
+ |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 | ||
+ | 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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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2月18日 (三) 15: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4.16職能治療學系95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5.03 健康科學院95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11 職能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27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4 教務處101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8.28 高醫院健通字第1020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規定之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 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本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 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資格為原系前學年之學業總成績名列全年級之前 四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之學生名額以三名為限,並以甄選方式錄取。轉系總 成績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佔60%及面試成績佔40%擇優錄取, 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面試成績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