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組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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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設置執行小組。 | 六、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設置執行小組。 | ||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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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9日 (一) 15: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10.12 八十五學年度學務處組長會議通過
- 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91號函訂定頒布
-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10.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67號函公布
- 102.05.09 10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8.29高醫秘字第1021102626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統籌各項慶典活動之辦理,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重大慶典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於下列各項慶典活動前召開本委員會: (一)校慶、院慶等籌備活動。 (二)畢業典禮及運動會籌備活動。 (三)有關全校性之慶典活動。 (四)校、院長指定之慶典活動。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由學務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本校教務長、 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及附設醫院、小港醫院及大同醫院相關單位主管擔任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負責綜理本委員會慶典 活動之行政事務。 五、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六、 本委員會為規劃及執行慶典活動,得設置執行小組。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