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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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在2013年7月18日 (四) 08:2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1.24 101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5 10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28 101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102.07.17 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1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學之外國學生,於完成原申請就學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
     學程,得逕依本校規定辦理外,如擬繼續在臺就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第四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五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布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相關繳交資料依「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
     生招生規定」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學業成績優良。
       (二)必須修畢生物學、化學、物理學、數學,合計至少2學科。
       (三)具華語溝通書寫能力,能提出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
       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
       後,再個別通知入學。本學系甄審委員會之設置,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三、收費標準: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之公告收費。
第七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
     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