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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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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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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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在2013年8月9日 (五) 11:3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04 101學年度校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7.15 高醫院醫字第102110210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11-15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
            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