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德、智、體、群四育獎項授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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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培養本校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優秀人才為目的。 | 一、 目的: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培養本校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優秀人才為目的。 |
在2013年7月17日 (三) 11:3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2.06.22八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訓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 82.09.16八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 82.10.04(82)高醫法字第0040號函公布
- 94.04.07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07.0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7號函公布
- 96.03.2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 96.04.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2671號函公布
- 98.02.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8.03.23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110號函公布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6號函公布
- 101.03.30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04.1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100號函公布
- 101.05.16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06.0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37號函公布
- 102.06.26 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7.17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021號函公布
一、 目的: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培養本校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優秀人才為目的。 二、 頒授對象:凡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核計至該畢業學年度之第一學期,醫學院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 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最後一年臨床實習成績均不列入)四育成績符合本要點第三條頒授標準,經應屆畢業 生四育獎審查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頒發之。 三、 頒授標準: (一)德、智、體、群四育並優獎頒授標準應具備條件如下: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八分以上,且恪遵校規,未受申誡以上處分,其品格足為同學表率者。 2.智育-在學期間,好學不倦,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以其原就讀前一學制之體育成績 總平均為標準)。 4.群育-在學期間,善群修己,參加校內外社團活動或擔任年級、社團幹部、自育育人、積極負責,發揮領導 才能,著有優良事蹟,堪為楷模者,且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 5.若遇同名次,概依「德、智、體、群」順序分數高低排序。 (二)德、智、體、群四育單項獎頒授標準: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八分以上,並有累積大功以上之獎勵,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且學業 成績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總平均各七十分以上者。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列為各學系前三名,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 程之系所除外)七十分以上者。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並 具有下列事實之ㄧ者: (1)參加全國運動會各單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八名。 (2)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3)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4)參加全國醫學盃,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5)參加各縣市單項委員會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4.群育-在學期間,凡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 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且具備下列事實之ㄧ者: (1)參加校內外活動,表現優良,爭取榮譽者。 (2)凡經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機構,公開表揚,彰顯校譽者。 (3)擔任年級、社團等幹部,工作積極,著有績效者。 (4)具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效法楷模者。 四、 一般事項: (一)初選作業由教務、學務兩處共同負責辦理,在畢業典禮前完成,並請學務長主持審查會議,請教務處註冊課務 組組長等有關人員參加。 (二)應屆畢業生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備齊歷年曾任班級、社團等幹部證書與校內外優良事蹟等表揚證明文件(以 正本驗證後發還,另以影印本受審)逕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與通識教育中心體育組申請群、體育獎,逾期不予 受理。 (三)各系級依據教育部核准招生之班級,每班錄取德智體群四育並優及四育單項獎前三名。 (四)成績核算截止日訂於四月卅日。 (五)審查會議前,所有應屆畢業生受申誡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五、 本要點所稱以上者,皆含本數或本級別。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