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病人聯誼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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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06.10 102學年度第2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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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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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財產之解散。 | 六、議決財產之解散。 | ||
七、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七、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 | + |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本會會員者推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及副會長代表本 | |
會參加台灣標準化病人協會之會員。 | 會參加台灣標準化病人協會之會員。 | ||
第十五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 第十五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
在2014年8月26日 (二) 08:58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10.22 101學年度第1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決議成立
- 102.03.23 101學年度第1屆標準化病人聯誼會會員大會通過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2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2.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2022號公布
103.06.10 102學年度第2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及附設醫院標準化病人之招募與培訓,特設置「高雄醫學大學標準化 病人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立宗旨如下: 一、藉由標準化病人之専業發展與交流,協助醫學人文教育之發展。 二、優質標準化病人的招募與培訓工作,以提升醫學教育之品質,培育現代化醫療專業人才,以服務社會 及造福人群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標準化病人之專業發展與交流。 二、建立標準化病人聯絡管道與溝通平台。 三、協助高雄醫學大學之教學、評估與研究等各項活動之推展。 四、協助推動標準化病人認證制度。 五、促進標準化病人專業之學術發展。 六、參與醫事人員專業技能證照國家考試。 第四條 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招募志願者以建立「標準化病人」人力銀行。 二、協助本校暨附設醫院訓練招募的志願者成為「標準化病人」。 三、協助本校學生暨附設醫院相關臨床科別之醫事人員實施臨床技能訓練與測驗。 四、舉辦各項聯誼活動,增進本校標準化病人之互動與認同感。 第五條 本會之指導、監督單位為高雄醫學大學。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醫學大學。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年滿二十至七十歲,對醫學教育充滿熱忱,填具入會申請書,始成為本會準會員,如取得台灣醫學相關教 育等學會認證之標準化病人,經審核後成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準會員及正式會員得參與各項活動之權益。 二、僅正式會員具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僅正式會員具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參加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標準化病人守則時,得經本會審核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 處分,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及組織。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相關經費收支情形。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解散。 七、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本會會員者推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及副會長代表本 會參加台灣標準化病人協會之會員。 第十五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定會員之資格。 五、辦理本會之聯誼會活動。 第十六條 本會得設下列組織,其人員執掌如下: 一、秘書長:1人,襄助會長辦理全盤會務。 二、財務組:置組長1人,掌理本會年度收支、保管、帳目編製、報告、出納等事宜。 三、學術組:置組長1人,掌理學術發展、出版會刊等事宜。 四、活動組:置組長1人,掌理年度活動計劃及執行等事宜。 前項人員由會長聘任之,其任期與會長同。 本會組織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會長得聘請無給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討論臨時性重要社務。 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認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連署始可召開。 第十九條 每一位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並採多數決方式決議。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會長及副會長 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捐款 二、委託收益 三、基金及其孽息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時,秘書長應編造年度工作計畫、財務組提收支預決算表向大會提出報告、審核,以供確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正或訂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本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