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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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7月5日 (五) 10:3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8.29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101.09.27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101.11.05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2860號函公布
- 102.05.07一0一學年度第七次人文社會科學院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102.05.07一0一學年度第七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102.07.01高醫院人字第102110191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與 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 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中心主任就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本中心會議 自中心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本中心主任報請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 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 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中心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計分標準,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本中心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