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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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5%7E%B0%EA%AC%E3%A8s%A5%CD%A7U%BE%C7%AA%F7%B9%EA%ACI%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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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5%7E%B0%EA%AC%E3%A8%73%A5%CD%A7%55%BE%C7%AA%F7%B9%EA%AC%49%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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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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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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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第九條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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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外國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研究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
          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交換學
              生。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
              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審核程序審定名
              單。若已申領臺灣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第三條	  申請方式:
          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第四條	  補助內容:
          一、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第二學年起逐年申請。
          二、助學金:每名每月至多一萬元。
          三、由學校安排免費四人房宿舍。
          四、來台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乙張。
第五條	  補助期限:
          碩士生至多二年、博士生至多四年。
第六條	  審核程序: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
              ,由國際事務中心彙整提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
              及金額。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
              通過者,該學年得免學雜費並續領本助學金。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成績無不及格
              科目。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第七條	  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發放至畢業當月份。如受補助學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補助資格。
第八條	  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第九條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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