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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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3年6月11日 (二) 09: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5.21.(85)高醫法字第051號函修正頒布
- 86.11.18.(86)高醫法字第069號函修正頒布
-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17號函修正頒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7號函頒布
- 91.10.21(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二號函公布
- 92.12.17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醫學系、院教評會聯席會議通過
- 96.12.27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 97.01.1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醫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 97.02.13高醫院醫字第0971100506號函公布
- 97.04.03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 97.04.08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教評會通過
- 97.05.21高醫院醫字第0971102280號函公布
- 100.05.07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07.06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醫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09.01高醫系醫字第1001102534號函公布
- 102.03.08一0一學年度第七次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2.03.13一0一學年度第六次醫學院教評會通過
- 102.05.02一0一學年度第六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2.06.07高醫院醫字第102110166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一、講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 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 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 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 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以上各項所定服務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於升 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四、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五、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實驗、實習課以每二小時折計一小時)始得送審。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教師新聘、升等初審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系教評會辦理,召開前先由系教評會或授權部分委員先就申請教師之年資、任用或送審資格、著作形式及學 經歷證件等進行預審及查核。 二、經預審通過之教師,再由系教評會就申請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評量成績進行審查。 三、初審前得邀請每一申請人,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四、本系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者,如具主治醫師身份,需檢附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或所屬建教合作醫院之推薦表。 五、經初審通過之教師,本系教評會召集人應依據會議決議,加註評語連同評審成績、送審著作及會議紀錄送請院 教評會複審。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條 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計分標準」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教師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本系教評會、醫學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定,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