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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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
在2013年4月15日 (一) 17:1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9.21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5.10.05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5.11.20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2.07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15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 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6.0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23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9.08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656號函公布
- 101.09.12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0.22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1.12.12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3.28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2.04.11 高醫系資管字第102110102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與學士班學生代表一人,碩士 班學生代表一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或校友一至二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