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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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 |
- | + |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或降級轉入二年級肄業;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降級轉入本學系三年級 | |
- | + | 或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上學年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學業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 |
- | + |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本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 | |
- | + |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 |
- | + | 第三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學生名額以五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之,並擇優錄取。成績評定方式以上 | |
- | + | 一學年總成績佔30%,面試成績佔70%。總成績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面試成績 | |
- | + | 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 |
+ | 第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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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4日 (四) 16:1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8.31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0.10.30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05.2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1.06.06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 91.06.26(91)高醫校法(三)字第0ㄧ三號函公布
- 99.06.22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十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20高醫院健通字099035號函公布
- 101.12.10 101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
- 101.12.27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5 (102)高醫院健通字第102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或降級轉入二年級肄業;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降級轉入本學系三年級 或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上學年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學業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本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三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學生名額以五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之,並擇優錄取。成績評定方式以上 一學年總成績佔30%,面試成績佔70%。總成績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面試成績 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第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