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實習指導教師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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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聘任
第二條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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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負責實習指導教師甄選作業,薦送推薦名單至「護理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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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負責實習指導教師甄選作業,薦送推薦名單至「護理學系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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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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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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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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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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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滿得續聘之。
     三、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三、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第三條  名額
第三條  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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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訓練
第五條  訓練
     新聘實習指導教師須全程參加職前訓練課程。
     新聘實習指導教師須全程參加職前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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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指導天數最多以78天核計:包括臨床實習指導60天(每梯實習天數乘以每學年的總梯數:15天*4梯=60天)、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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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指導天數最多以78天核計:包括臨床實習指導60天(每梯實習天數乘以每學年的總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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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以及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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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天*4梯=60天)、職前訓練課程以及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
第七條  職責
第七條  職責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應協同學系教師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應協同學系教師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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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之夜班天數減半。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之夜班天數減半。
     二、使用護理學系資源,或參加護理學院主辦之研習會,比照學系教師辦理。
     二、使用護理學系資源,或參加護理學院主辦之研習會,比照學系教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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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得報請所屬醫療事業機構准予公假,且合併計算於臨床指導天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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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得報請所屬醫療事業機構准予公假,且合併計算於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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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天數內。
     四、由學系教師協助指導其臨床進階事宜。
     四、由學系教師協助指導其臨床進階事宜。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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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4日 (四) 14:57所做的修訂版本

83.07 制定
93.08.20 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8號函公布實施
94.09.19 九十四學年度第1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4.10.28 九十四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11.01 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6號函公布實施
96.06.11 九十五學年度第11次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8.01.19 九十七學年度第9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0.10.18一OO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1.11.29一O一學年度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11 一O一學年度系實習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15 一O一學年度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3.11高醫系護字第102110063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聘任
     一、由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負責實習指導教師甄選作業,薦送推薦名單至「護理學系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審查。
     二、經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聘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三、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第三條  名額
     由各科主負責教師提出各科實習指導教師名額,呈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審核。
第四條  資格
     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具護理師證照。
     二、大學以上畢業具三年以上臨床經驗,碩士以上畢業具二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於本校所屬醫療事業機構服務一年以上。
     四、護理進階層級為N2(含)以上。
     五、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須經該服務單位主管推薦。
第五條  訓練
     新聘實習指導教師須全程參加職前訓練課程。
第六條  臨床指導天數最多以78天核計:包括臨床實習指導60天(每梯實習天數乘以每學年的總梯數:
     15天*4梯=60天)、職前訓練課程以及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
第七條  職責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應協同學系教師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二、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不擔負其在原服務單位之臨床工作及業務。
第八條  請假
     指導學生實習期間,如因病或有重要事項不能參與指導,
     應於實習前通知主負責教師,並依其所屬醫療事業機構規定辦理請假。
第九條  考核
     一、每學年聘期屆滿前,由護理學系教師考核,並作為下學年聘任之參考。
     二、實習指導教師之工作表現,得供其服務單位主管列入考核參考。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之夜班天數減半。
     二、使用護理學系資源,或參加護理學院主辦之研習會,比照學系教師辦理。
     三、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得報請所屬醫療事業機構准予公假,且合併計算於臨床
       指導天數內。
     四、由學系教師協助指導其臨床進階事宜。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