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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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與產業界合作,促進研究能量應用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與產業界合作,促進研究能量應用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
在2013年4月2日 (二) 17:1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5.31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608號函公布
-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01高醫心產字第102110094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與產業界合作,促進研究能量應用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本校專任教職員及客座教師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且計畫於本校執行完畢順利結案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凡有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等出資,或上述單位配合政府機構 共同出資委由本校執行,並以本校名義且經本校行政程序簽訂之合作計畫。 第四條 獎勵金額: 一、依獲補助計畫之行政管理費30%計算獎勵金。每人每年每題之計畫獎勵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二、多年期計畫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獎勵金。 三、旗艦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以總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並由總計畫主持人依各子計畫之經費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四、因計畫主持人未如期繳交報告予產學合作組,致本校延遲函送成果報告予合作機構者,不予獎勵。惟經合作機構同意延期結 案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符合獎勵資格者,由產學推動中心產學合作組造冊,並於次ㄧ學年度核發獎勵金。 第六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每年將擇優頒予「產學合作傑出績優獎」,並於校慶公開表揚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