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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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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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 |
- | +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 + |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
- | + | 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 |
- | + | 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 | |
- | + | 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 |
- | + | 四、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 | |
- | + | 校方核准。 | |
+ | 五、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審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 ||
+ | 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 | ||
+ | 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 ||
六、 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左列: | 六、 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左列: | ||
科目 學分 | 科目 學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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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覺心理學 三 | 知覺心理學 三 | ||
變態心理學 三 | 變態心理學 三 | ||
- | + | 七、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 | |
- | + | 選修其規定學分。 | |
- | + | 八、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 |
- | + | 但不授予學位。 | |
+ |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 |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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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8日 (一) 15:1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2.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 85.03.09 (85)高醫法字規第024號函頒布
-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12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 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 校方核准。 五、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審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 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 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左列: 科目 學分 普通心理學 六 心理測驗 六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六 生理心理學 三 生理學 二 心理實驗法 四 心理實驗法實驗 二 認知心理學 三 性格心理學 三 社會心理學 三 發展心理學 三 知覺心理學 三 變態心理學 三 七、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 選修其規定學分。 八、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但不授予學位。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