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懷孕學生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13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2行: | 第2行: | ||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11103088.doc|101.11.07高醫秘字第1011103088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11103088.doc|101.11.07高醫秘字第1011103088號函公布]] |
+ | :::::::::103.11.18 103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
+ | :::::::::103.12.18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0106.docx|104.01.15 高醫秘字第1041100106號公布]] | ||
+ | :::::::::108.04.17 107學年度第4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
+ | :::::::::109.01.14 108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
+ | :::::::::109.02.20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91100590_學務.docx|109.03.1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590號公布]] | ||
+ | :::::::::111.04.06 110學年度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
+ | :::::::::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11102063.docx|111.05.3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63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本校為關懷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育有子女、以及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秉持多元、包容之 | |
- | + | 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處理過程中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適用本要點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 |
- | + | 三、為提供適用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 |
- | + | 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本校關懷懷孕學生流程轉介至學務處,視其需求提供相關協助。 | |
- | + | 四、本校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處為單一處理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 | |
- | + | 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共同研議關懷措施。 | |
- | + | 五、本校有相關需求之成年適用學生提出申請時,本校得視需求評估成立關懷團隊,其成員包括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導師, | |
- | + | 並依需求提供關懷措施。 | |
- | + | 六、本校對適用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 |
- | + | (一)提供適用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 |
- | + | (二)提供適用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 |
- | + |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 |
- | + | (四)運用社會資源,協助適用學生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托育需求。 | |
- | + | (五)提供適用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 | |
- | + | (六)協助提供適用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 |
- | + | (七)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 |
- | + | (八)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 |
- | + |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 |
- | + |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 |
- | + | 七、適用學生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修業年限、請假、成績考核及休學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八、本校視適用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 |
- | + |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 |
- | + | (二)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 |
- | + | (三)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轉介技職訓練課程等。 | |
- | + | 九、為提供適用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下列設施。 | |
- | + | (一)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 |
- | + | (二)醫務室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 |
- | + | (三)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如集奶室、冰箱、哺餵室等。 | |
- | + | 十、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關懷懷孕學生流程」及「關懷懷孕學生校內系統分工表與協助方案」請至右上方111.05.3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63號函處下載 | ||
+ | |||
</pre> | </pre> |
在2022年6月21日 (二) 16: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1.11.07高醫秘字第1011103088號函公布
- 103.11.18 103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03.12.18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15 高醫秘字第1041100106號公布
- 108.04.17 107學年度第4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09.01.14 108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09.02.20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3.1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590號公布
- 111.04.06 110學年度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1.05.3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63號函公布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為關懷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育有子女、以及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秉持多元、包容之 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處理過程中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適用本要點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三、為提供適用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本校關懷懷孕學生流程轉介至學務處,視其需求提供相關協助。 四、本校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處為單一處理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 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共同研議關懷措施。 五、本校有相關需求之成年適用學生提出申請時,本校得視需求評估成立關懷團隊,其成員包括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導師, 並依需求提供關懷措施。 六、本校對適用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適用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二)提供適用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四)運用社會資源,協助適用學生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托育需求。 (五)提供適用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 (六)協助提供適用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七)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八)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七、適用學生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修業年限、請假、成績考核及休學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校視適用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二)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三)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轉介技職訓練課程等。 九、為提供適用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下列設施。 (一)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二)醫務室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三)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如集奶室、冰箱、哺餵室等。 十、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關懷懷孕學生流程」及「關懷懷孕學生校內系統分工表與協助方案」請至右上方111.05.3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63號函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