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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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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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為增進研究生之訓練符合本系各組之宗旨, | |
- | + | 以及提升研發能量,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各組之訓練宗旨,在使各組研究生增進專業領域之知識與研究能力,並且使臨床心理學 | |
- | + | 組研究生具備考取臨床心理師執照資格。 | |
- | + | 第三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指導教授單獨指導本系研究生每屆至多 | |
- | + | 2名為原則;若有增加名額的需要,由系務會議決議之。 | |
- | + | 第四條 本系研究生不得自行洽談系外專家擔任指導教授,經組內專任教師推薦,系務會議同意,系外任職 | |
- | + |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擔任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且研究生須 | |
- | + | 由組內專任教師共同指導;申請書經系(校)外指導教授與組內專任教師簽名同意後, | |
- | + | 送交系主任簽核並由系所存查。本系每位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 |
- | + | 第五條 各組修業要求不同,本系各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約定申請,應於新生報到時先與組內專任教師諮詢 | |
- | + | 過後,瞭解相關規定,以利決定指導教授。 | |
- | + | 第六條 臨床心理學組學生,依據其臨床心理學研究興趣,在組內專任教師無法擔任指導教授或指導學生 | |
- | + | 額滿時,可以由組內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請組外專任教師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 | |
- | + | 同時以協助學生達成臨床心理師訓練以及國考要求為重;組外教師擔任本組指導教授每位每屆以1名 | |
- | + | 為原則,若有增加名額的需要,由系務會議決議之。 | |
- | + | 第七條 變更指導教授時,於每學期期末提出申請,並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交系務 | |
- | + | 會議審議並由系所存查,且以更換一次為原則。 | |
- | + | 第八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校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 ||
+ | 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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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8日 (一) 15:14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02.18九十七學年度二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 99.01.20九十八學年度元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99.02.0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2.2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0號函公布
- 100.11.23 100學年度十一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 100.12.29 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1.09 (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1號函公布
- 101.08.15 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09.05 一O一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1.10.11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為增進研究生之訓練符合本系各組之宗旨, 以及提升研發能量,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各組之訓練宗旨,在使各組研究生增進專業領域之知識與研究能力,並且使臨床心理學 組研究生具備考取臨床心理師執照資格。 第三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指導教授單獨指導本系研究生每屆至多 2名為原則;若有增加名額的需要,由系務會議決議之。 第四條 本系研究生不得自行洽談系外專家擔任指導教授,經組內專任教師推薦,系務會議同意,系外任職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擔任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且研究生須 由組內專任教師共同指導;申請書經系(校)外指導教授與組內專任教師簽名同意後, 送交系主任簽核並由系所存查。本系每位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第五條 各組修業要求不同,本系各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約定申請,應於新生報到時先與組內專任教師諮詢 過後,瞭解相關規定,以利決定指導教授。 第六條 臨床心理學組學生,依據其臨床心理學研究興趣,在組內專任教師無法擔任指導教授或指導學生 額滿時,可以由組內專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請組外專任教師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 同時以協助學生達成臨床心理師訓練以及國考要求為重;組外教師擔任本組指導教授每位每屆以1名 為原則,若有增加名額的需要,由系務會議決議之。 第七條 變更指導教授時,於每學期期末提出申請,並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交系務 會議審議並由系所存查,且以更換一次為原則。 第八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校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