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2行: | 第2行: | ||
:::::::::101.09.27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101.09.27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
:::::::::101.10.09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追認通過 | :::::::::101.10.09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追認通過 | ||
- | :::::::::[[媒體:1011102863.doc|101.10.25高醫院人字第1011102863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11102863.doc|101.10.25高醫院人字第1011102863號函公布]] |
+ | :::::::::102.06.11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2.07.09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媒體:高醫心語字第1021102662號函.doc|102.09.23高醫心語字第1021102662號函公布]]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 | |
- | + | 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 | |
- | + | 委員會任務相同。 | |
- | + |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以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 |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 |
- | + |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得由本中心會議自本中心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 |
- | + | 委員名單由本中心主任報請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 |
- | + |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六、 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 |
- | + | 贊同為通過。 | |
- | + |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
- | +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八、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 ||
+ | 均應行迴避。 | ||
+ |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本中心主任送請 | ||
+ | 本學院院長核備。 | ||
+ |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十一、 本要點經本中心教評會議及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5年12月10日 (四) 15:38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1.09.27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101.10.09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追認通過
- 101.10.25高醫院人字第1011102863號函公布
- 102.06.11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09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9.23高醫心語字第1021102662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以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得由本中心會議自本中心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本中心主任報請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贊同為通過。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本中心主任送請 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本中心教評會議及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