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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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8一○○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6.28一○○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101.07.26一○○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7.26一○○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4號.doc|101.09.13(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4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4號.doc|101.09.13(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4號函公布]] |
+ | :::::::::103.03.13一O二學年度本校與國衛院雙方學程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3.06.23一O二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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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本學程組織資格考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 | + | 第一條 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 |
- | + | 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程組織資格考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與 | |
- | + | 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校外人員應至少一位。委員之產生,由學程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 | |
- | + | 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第三條 本學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必選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博士班學生 | ||
+ | 應於入學後3年內通過資格考。 | ||
+ | 第四條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者,得檢具證明專案 | ||
+ | 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 ||
第五條 資格考應繳交下列資料: | 第五條 資格考應繳交下列資料: | ||
一、資格考申請表乙份。 | 一、資格考申請表乙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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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 ||
第六條 資格考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均可申請辦理,每學期僅可申請一次,並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 | 第六條 資格考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均可申請辦理,每學期僅可申請一次,並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 | ||
- | + | 第七條 考核方式:本學程接到申請資料後,由資格考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 | |
+ | 以下列各項之考核結果評定之。 | ||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 ||
- | + |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考核小組二至三人 | |
- | + | (由學程主任聘請資格考委員會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考核評估結果。 | |
- | 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並參照前(一)(二) | + | 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並參照前(一)(二) |
- | + | 項之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 | |
- | + | 以不及格論。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 | |
- | + | 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 |
+ |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校與國衛院雙方會議、本校醫學院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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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4:25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1.04.05學程會議通過
- 101.06.28一○○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7.26一○○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9.13(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4號函公布
- 103.03.13一O二學年度本校與國衛院雙方學程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23一O二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1.05(103)高醫院醫字第10311034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 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程組織資格考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與 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校外人員應至少一位。委員之產生,由學程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 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條 本學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必選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博士班學生 應於入學後3年內通過資格考。 第四條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者,得檢具證明專案 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五條 資格考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六條 資格考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均可申請辦理,每學期僅可申請一次,並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 第七條 考核方式:本學程接到申請資料後,由資格考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 以下列各項之考核結果評定之。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考核小組二至三人 (由學程主任聘請資格考委員會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考核評估結果。 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並參照前(一)(二) 項之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 以不及格論。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 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校與國衛院雙方會議、本校醫學院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