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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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
:::::::::[[媒體:100022.doc|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0022.doc|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font> | ||
+ | :::::::::112.05.17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11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12.06.21健康科學院11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_公布.doc|112.07.20 高醫系資管字第1121102346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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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要點係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12條之規定。 | |
- | + | 二、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修讀輔系。 | |
- | + | 三、 本校各學系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申請本學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 | |
- | + | 四、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修滿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各輔系科目如與本學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 |
- | + | 五、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 |
- | + | 六、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 |
- | + | 七、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 |
- | + |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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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7月24日 (一) 16:4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2.12.15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93.01.09 健康科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6.08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2號函公布
- 112.05.17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11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2.06.21健康科學院11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2.07.20 高醫系資管字第1121102346號函公布
一、 本要點係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12條之規定。 二、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修讀輔系。 三、 本校各學系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申請本學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 四、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修滿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各輔系科目如與本學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五、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六、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七、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