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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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A5%CD%B3w%AD%D7%C5%AA%B3%D5%A4h%BE%C7%A6%EC%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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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5.10.27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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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27 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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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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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14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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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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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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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64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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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647號函公布.doc|95.12.18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64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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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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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16 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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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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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3270.doc|100.10.27 高醫教字第100110327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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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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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1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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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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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064.doc|102.10.14 高醫教字第102110306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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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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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doc|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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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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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7 一O六學年度研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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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於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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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_1070531公告版.docx|107.05.23 一O六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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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則中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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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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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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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1373.docx|109.05.19 高醫教字第109110137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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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籍分組之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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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25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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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學院或學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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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13941.docx|111.04.19 高醫教字第111110139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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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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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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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多以二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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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3401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docx|111.08.29  高醫教字第11111034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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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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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4 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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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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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1390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pdf‎|112.05.05  高醫教字第112110139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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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各系、所、學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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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學程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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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惟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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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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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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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學生逕修讀博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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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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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細則,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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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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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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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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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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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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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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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由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於其施行細則中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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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第5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所、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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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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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以招生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就讀博士班之系、所、院、學位學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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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項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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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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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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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三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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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核准設立之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依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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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至遲於五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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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惟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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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中未錄取足額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之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得視情況,於當學年十二月底接受申請,並由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相關會議審查完竣,檢送會議紀錄、申請表件等
 +
         送教務處彙整,經校長核定後,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兩週前補行博士班註冊,更改身份。
 +
         前項之核定名額最多以補足該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當學年度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之缺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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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
+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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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
         四、學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
+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備齊文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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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
+
第8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為本校博士班一年級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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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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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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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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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
 +
         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
+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
         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
+
         ,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
+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限核計。
+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
+
第12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自訂。
-
        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
+
第13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位。
+
 
-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
第十二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自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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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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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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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5月9日 (二) 15:03的目前修訂版本

95.10.27 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5.11.14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647號函公布
100.09.16 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0.27 高醫教字第1001103270號函公布
102.09.11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4 高醫教字第1021103064號函公布
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4.27 一O六學年度研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07.05.23 一O六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5.19 高醫教字第1091101373號函公布
111.03.25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4.19 高醫教字第1111101394號函公布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8.29 高醫教字第1111103401號函公布
112.04.14 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5.05 高醫教字第1121101390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學生逕修讀博士學                
        位細則,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 
        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條	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由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於其施行細則中自訂。
第4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5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所、學位學程
        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以招生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就讀博士班之系、所、院、學位學程為限。
        前二項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三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核准設立之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依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第6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至遲於五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惟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暑假中未錄取足額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之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得視情況,於當學年十二月底接受申請,並由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相關會議審查完竣,檢送會議紀錄、申請表件等
        送教務處彙整,經校長核定後,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兩週前補行博士班註冊,更改身份。 
        前項之核定名額最多以補足該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當學年度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之缺額為限。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學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備齊文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8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為本校博士班一年級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規章辦理。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
        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2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自訂。
第13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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