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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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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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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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性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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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性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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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其產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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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教評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其產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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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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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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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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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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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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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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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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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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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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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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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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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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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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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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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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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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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所長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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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所長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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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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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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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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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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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30日 (五) 15:11的目前修訂版本

90.10.18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性別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
90.11.01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90.11.08(90)高醫校法(三)字第0一六號函頒布實施
91.11.04九十一學年度護理學院性別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1.11九十一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92.01.13九十一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五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92.03.26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一五號函公布
97.09.08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性別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22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四次院務暨第二次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0.6.29.九十九學年度性別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1.02一00學年度第一次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01.12高醫院護字第101110005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性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所長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