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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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B7%B1d%AC%EC%BE%C7%B0%7C%C2%E5%BE%C7%C0%CB%C5%E7%A5%CD%AA%AB%A7%DE%B3N%BE%C7%A8t%AB%FC%BE%C9%B1%D0%B1%C2%AB%FC%BE%C9%AC%E3%A8s%A5%CD%B9%EA%ACI%B2%D3%ABh.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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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6.10.30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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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30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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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08健康科學院9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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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08健康科學院9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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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1.16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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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16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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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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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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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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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6號函公布.doc|99.0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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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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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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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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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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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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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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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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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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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惟未來發表研究論文時,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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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惟未來發表研究論文時,須以系內指導教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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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內指導教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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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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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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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擔任研究生之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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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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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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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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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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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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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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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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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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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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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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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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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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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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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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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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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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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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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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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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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SSCI、EI)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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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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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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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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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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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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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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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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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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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以十四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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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以十四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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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系每年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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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系每年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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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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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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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系報備,經系務會議決議後,由本系通知研究生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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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系報備,經系務會議決議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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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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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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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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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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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6:39的目前修訂版本

96.10.30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08健康科學院9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16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
     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惟未來發表研究論文時,須以
     系內指導教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第四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
     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碩士
     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
     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
     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
         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
         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
         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
     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以十四名為限。
第七條  本系每年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任
     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系報備,經系務會議決議後,由本系通知研究生依規
     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