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2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8行: | 第8行: | ||
:::::::::100.06.08(99)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四次教評會議通過 | :::::::::100.06.08(99)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四次教評會議通過 | ||
:::::::::100.09.14(100)藥學院第一次教評會議通過 | :::::::::100.09.14(100)藥學院第一次教評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01103520.doc|100.11.30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20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1103520.doc|100.11.30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20號函公布]] |
+ | :::::::::102.5.23 101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5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2.6.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教評會通過 | ||
+ | :::::::::[[媒體:1021102164.doc|102.09.05高醫院藥字第1021102164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 |
- | + |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 | |
- | + | 評審委員會相同。 | |
- | + |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 + |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 |
- | + |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其餘 | |
- | + | 委員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 | |
- | + |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所長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 | |
- | + | 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 | |
- | + | 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 | |
- | + | 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 (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 ||
+ | 均應行迴避。 | ||
+ |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
+ | 十、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 | ||
+ |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5:49的目前修訂版本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訂定公布
- 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2號函公布
-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2號函公布
- 96.10.24九十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 96.12.6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6號函公布
- 100.06.08(99)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四次教評會議通過
- 100.09.14(100)藥學院第一次教評會議通過
- 100.11.30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20號函公布
- 102.5.23 101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5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6.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教評會通過
- 102.09.05高醫院藥字第102110216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其餘 委員得由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所長報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 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 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 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 (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要點經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