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font size=2> :::::::::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 :::::::::[[媒體:86.01.14(86)高醫法字...)
 
(28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
:::::::::[[媒體: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doc|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
+
:::::::::[[媒體: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doc|83.12.13 (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
-
:::::::::[[媒體:86.01.14(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doc|86.01.14(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
+
:::::::::[[媒體:86.01.14(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doc|86.01.14 (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
-
:::::::::[[媒體:87.06.16(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doc|87.06.16(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
+
:::::::::[[媒體:87.06.16(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doc|87.06.16 (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
-
:::::::::[[媒體: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doc|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
:::::::::[[媒體: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doc|87.11.07 (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
+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doc|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
-
:::::::::[[媒體:96.10.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doc|96.10.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
+
:::::::::[[媒體:96.10.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doc|96.10.04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1.13 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01100397.doc|100.01.2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397號函公布]]
+
:::::::::[[媒體:1001100397.doc|100.01.2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397號函公布]]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媒體:1001103509.pdf|100.11.1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09號函公布]]</font>
+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媒體:1001103509.doc|100.11.1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09號函公布]]
 +
:::::::::102.12.11 102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媒體:高醫學務1021103973.doc|102.12.25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973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媒體:1031104139.docx|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9號函公布]]
 +
:::::::::104.02.03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
:::::::::[[媒體:1041100486.docx|104.02.2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486號函公布]]
 +
:::::::::104.04.28 一0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媒體:1041101589.doc|104.05.20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589號函公布]]
 +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1041103761.doc|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1號函公布]]
 +
:::::::::[[媒體: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doc|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_1071122修正公告版.docx|106.06.27 一0五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0.11.10 110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1101103963.docx|110.11.23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3963號函公布]]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1111101916.docx|111.05.18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16號函公布]][[媒體:1111101916En.docx|(English)]]
 +
</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大學部學生均可申請(在職進修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
一、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
+
二、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學生均可申請(在職專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
-
     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
    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
第三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由本校提撥經費支應。
+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
-
第四條  本校設學生工讀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工讀
+
    柒拾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
     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
+
三、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
     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
四、 工讀時數分配:
-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大學部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
+
    (一) 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
-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二) 工讀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
第五條  工讀生管理:
+
五、 工讀生管理:
-
      一、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
+
    (一) 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額得遞補之。
-
        額得遞補之。
+
    (二) 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
      二、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
    (三) 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
      三、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
    (四) 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
      四、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
    (五) 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
      五、工讀生工作考核,每學期末由工讀單位執行,考核結果應提送工讀作業承辦單位,以作為次學期留用之參考。
+
六、 工讀認證:
-
      六、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
    (一) 為培訓工讀生工讀基本知能,工讀生有義務瞭解工讀之相關規定。
-
第六條  一、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
+
    (二) 工讀生須參與校內菁英工讀認證,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工讀工作,並依規定執行。
-
       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
七、 工讀範圍:
-
     二、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
    (一) 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
第七條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
    (二) 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必須於課餘時間,但有特殊情事,向學務處申請並經學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委員會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
八、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
     二、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
    (一) 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小組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
     三、工讀生於每次工作完畢後應於工作表中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次月初將工作月報表送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學
+
    (二) 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
       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
    (三) 工讀生每次工作應於工讀作業管理系統中完成簽到、簽退並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每月月底前完成薪資維護,由人力資源室彙整清冊發放工讀助學金。
-
     四、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
    (四) 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九、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24年3月29日 (五) 16:00的目前修訂版本

83.12.13 (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
86.01.14 (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
87.06.16 (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
87.11.07 (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
96.10.04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
100.01.13 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1.2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397號函公布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1.1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09號函公布
102.12.11 102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2.12.25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973號函公布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9號函公布
104.02.03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104.02.2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486號函公布
104.04.28 一0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5.20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589號函公布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1號函公布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06.27 一0五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11.10 110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11.23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3963號函公布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5.18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16號函公布(English)

 

一、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學生均可申請(在職專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
     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
     柒拾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三、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四、 工讀時數分配:
     (一) 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
     (二) 工讀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五、 工讀生管理:
     (一) 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額得遞補之。
     (二) 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三) 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四) 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五) 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六、 工讀認證:
     (一) 為培訓工讀生工讀基本知能,工讀生有義務瞭解工讀之相關規定。
     (二) 工讀生須參與校內菁英工讀認證,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工讀工作,並依規定執行。
七、 工讀範圍:
     (一) 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二) 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必須於課餘時間,但有特殊情事,向學務處申請並經學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一) 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小組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二) 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三) 工讀生每次工作應於工讀作業管理系統中完成簽到、簽退並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每月月底前完成薪資維護,由人力資源室彙整清冊發放工讀助學金。
     (四) 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九、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