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6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4行: 第4行:
:::::::::[[媒體: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8號函頒布.doc|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8號函頒布]]
:::::::::[[媒體: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8號函頒布.doc|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8號函頒布]]
:::::::::[[媒體: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doc|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
:::::::::[[媒體: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doc|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生物醫學檢驗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08.2896學年度生物醫學檢驗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30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097047.doc|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7號函公布]]
:::::::::[[媒體:097047.doc|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7號函公布]]
-
:::::::::100.06.08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9學年度第6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0.06.0899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6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6.1699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教評會通過
-
:::::::::[[媒體:1001102267.pdf|100.08.26高醫系醫檢字第1001102267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01102267.doc|100.08.26高醫系醫檢字第1001102267號函公布]]
 +
:::::::::102.03.07  101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2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2.03.21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教評會通過
 +
:::::::::[[媒體:1021101176.doc|102.05.16  高醫系醫檢字第1021101176號函公布]]
 +
:::::::::[[媒體:廢止醫技系教評會設置要點及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簽.pdf|107.02.23  106學年度第1073500044號簽呈廢止]]
 +
</font>
<pre>
<pre>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
+
106學年度第1073500044號簽呈廢止。
-
     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
+
-
     委員會相同。
+
-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
-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或他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教師中推
+
-
       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共同組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不得重覆。遴選委員名單由系
+
-
       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
-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
+
-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
-
     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
-
第四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請
+
-
     假等原因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遴選委員。當選為遴選委員後,不能執行任務
+
-
     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
-
第五條  系教評會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
-
第六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
+
-
     務及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
+
-
     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
+
-
     列席。
+
-
第八條  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
     新聘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計分標準辦理。
+
-
第九條  系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
+
-
     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
-
第十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審議。
+
-
第十一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8年7月9日 (一) 17:11的目前修訂版本

85.05.25(85)高醫法字第052號函頒布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76號函頒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8號函頒布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
96.08.2896學年度生物醫學檢驗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8.30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7號函公布
100.06.0899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6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06.1699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08.26高醫系醫檢字第1001102267號函公布
102.03.07 101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2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2.03.21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教評會通過
102.05.16 高醫系醫檢字第1021101176號函公布
107.02.23 106學年度第1073500044號簽呈廢止

106學年度第1073500044號簽呈廢止。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