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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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91101984.docx|109.07.02 高醫教字第1091101984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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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7.08 109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01102506.docx|110.07.29 高醫教字第1101102506號函公布]] | ||
+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113.08.07 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1131103140號函).docx|113.08.29 高醫教字第1131103140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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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進入本校碩士班及博士班就讀,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碩士班入學獎學金: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專職工作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 |
- | + | 一、申請資格: | |
- | + | (一)本校學生通過系所甄選並錄取原甄選系所碩士班之預研生。 | |
- | + |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 | |
- | + | 前20%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本校碩士班正取生。 | |
- | + |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 | |
- | + | 前30%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前30%以內者。 | |
- | + | 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 |
- | + |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相關 | |
- | + | 領域系所碩士班正取生。 | |
- | + |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50%以內,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 |
- | + |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 |
- | + |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提前入學者依實際入學學年度為準)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 | |
- | + | 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
- | + |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 |
- | + | (三)如有辦理休學、保留入學之情形者,當下即喪失獎勵資格,復學後不得再要求請領本獎學金,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 |
- | + | 三、獎勵金額: | |
- | + | (一)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學金。 | |
- | + |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30%以內者,予以核發入學獎學金新台幣 | |
- | + | 二萬元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予以核發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 |
- | + |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 |
- | + | 第3條 優秀預研生獎學金:(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 | |
+ | 專職工作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學金。 | ||
+ | 一、申請資格:本校學生通過系所甄選並錄取原甄選系所碩士班之預研生。 | ||
+ |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 ||
+ |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
+ |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 ||
+ | (三)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者,當學年度即喪失獎勵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 ||
+ | 三、獎勵金額:碩士班第一學年,每人核發新台幣十二萬元獎學金。 | ||
+ | 第4條 博士班入學獎學金: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 ||
+ | 一、申請資格: | ||
+ | (一)本校學生通過系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 ||
+ |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學生。 | ||
+ | (三)本校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班學生。 | ||
+ |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 ||
+ |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提前入學者依實際入學學年度為準)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 | ||
+ | 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
+ |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 ||
+ | (三)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二目條件者,如有辦理休學、保留入學之情形者,當下即喪失獎勵資格,復學後不得再 | ||
+ | 要求請領本獎學金,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 ||
+ | (四)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件者,休學期間不得請領本獎學金,休學期滿復學後即予續領。 | ||
+ | 三、獎勵金額: | ||
+ | (一)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二目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學金。 | ||
+ |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50%學雜費獎學金。 | ||
+ |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 ||
+ | 第5條 博士班全時研究生獎學金(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本辦法所稱「全時學生」係指無專職工作之學生。當學年度休學、保留 | ||
+ | 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專職工作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學金。 | ||
+ | 一、申請資格: | ||
+ | (一)就讀本校博士班二年級、三年級全時學生。 | ||
+ | (二)就讀本校博士班四年級,且於當學年度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全時學生。 | ||
+ |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 ||
+ |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教務處公告時程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
+ |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 ||
+ | (三)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者,當學年度即喪失獎勵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 ||
+ | 三、獎勵金額: | ||
+ | 每人每學年核發學雜費全額獎學金;另本校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班學生,每人每學年予以核發50%學雜費獎學金。 | ||
+ |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 ||
+ | 第6條 領有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要點」、「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國科會核配類、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之獎學金者,不得再領取本辦法第4、5條之獎學金。但領有「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國科會甄選類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 ||
+ | 外國學生另依本校「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 ||
+ | |||
+ | 第7條 審查方式: | ||
+ | 申請資料經教務處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學金。 | ||
+ | 第8條 獲獎學生所繳交之各項資料,涉有偽造、假借等不實情事,經查屬實者,除取消獲獎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 ||
+ |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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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8月30日 (五) 09:40的目前修訂版本
-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 90.12.06 高醫(九十)校法(一)字第0二一號函頒布
- 93.12.28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 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41號函公布
- 97.04.16 高醫教字第0971101798號函公布
- 97.09.18 高醫教字第0971104258號函公布
- 98.01.08 高醫教字第0981100002號函公布
- 99.01.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2.1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3.16 高醫教字第0991101100號函公布
- 100.06.15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7.14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8.03 高醫教字第1001102335號函公布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1.10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1.31 高醫教字第1021100304號函公布
- 103.07.14 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1.26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18 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12 高醫教字第1031104313號函公布
-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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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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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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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7.29 高醫教字第11011025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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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8.07 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8.29 高醫教字第113110314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進入本校碩士班及博士班就讀,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碩士班入學獎學金: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專職工作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學生通過系所甄選並錄取原甄選系所碩士班之預研生。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 前20%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本校碩士班正取生。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 前30%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前30%以內者。 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相關 領域系所碩士班正取生。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50%以內,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提前入學者依實際入學學年度為準)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 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三)如有辦理休學、保留入學之情形者,當下即喪失獎勵資格,復學後不得再要求請領本獎學金,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三、獎勵金額: (一)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學金。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30%以內者,予以核發入學獎學金新台幣 二萬元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予以核發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3條 優秀預研生獎學金:(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 專職工作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本校學生通過系所甄選並錄取原甄選系所碩士班之預研生。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三)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者,當學年度即喪失獎勵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三、獎勵金額:碩士班第一學年,每人核發新台幣十二萬元獎學金。 第4條 博士班入學獎學金: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學生通過系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學生。 (三)本校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班學生。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提前入學者依實際入學學年度為準)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 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三)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二目條件者,如有辦理休學、保留入學之情形者,當下即喪失獎勵資格,復學後不得再 要求請領本獎學金,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四)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件者,休學期間不得請領本獎學金,休學期滿復學後即予續領。 三、獎勵金額: (一)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二目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學金。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50%學雜費獎學金。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5條 博士班全時研究生獎學金(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本辦法所稱「全時學生」係指無專職工作之學生。當學年度休學、保留 入學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繳費、以及有從事專職工作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校博士班二年級、三年級全時學生。 (二)就讀本校博士班四年級,且於當學年度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全時學生。 二、申請及核發流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教務處公告時程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獎學金分別於上、下學期核發。 (三)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者,當學年度即喪失獎勵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三、獎勵金額: 每人每學年核發學雜費全額獎學金;另本校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班學生,每人每學年予以核發50%學雜費獎學金。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6條 領有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要點」、「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國科會核配類、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之獎學金者,不得再領取本辦法第4、5條之獎學金。但領有「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國科會甄選類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外國學生另依本校「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7條 審查方式: 申請資料經教務處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學金。 第8條 獲獎學生所繳交之各項資料,涉有偽造、假借等不實情事,經查屬實者,除取消獲獎資格,已核發者應全額繳回。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