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推廣教育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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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訂定「高雄醫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訂定「高雄醫 | ||
學大學進修推廣教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學大學進修推廣教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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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進修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校長自各系、所主任及教師中遴選若干人組成之。 | 前項進修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校長自各系、所主任及教師中遴選若干人組成之。 | ||
第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第九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pre> | + | 第九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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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7月21日 (三) 09:11的目前修訂版本
- 86.12.04八十六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 86.12.17(86)高醫法字第0七五號函訂定頒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訂定「高雄醫 學大學進修推廣教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設進修推廣部辦理各項進修推廣教育事宜。 第三條 本校開設之進修廣教育班次,包括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學分班課程及上課時數必 須符合大學法相關規定。 本校辦理之各種進修推廣教育班次其中學分班,以在本校現有系、所相關領域內為原 則。 本校各種進修推廣教育得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等方式。 第四條 本校辦理各種進修推廣教育之收支,均依本校相關法令及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五條 本校進修推廣教育學分班招收之學員,須具備報考大學各系、所之資格。 第六條 本校各種進修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其 經本校系、所入學考試錄取,所修之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並得依規定授予學位。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得由本校發給證明書。 本要點施行前已取得進修推廣教育學分者,得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校應組成進修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度各班次開班計畫,除學分班應報教育 部核定外,非學分班於審查通過後辦理。 前項進修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校長自各系、所主任及教師中遴選若干人組成之。 第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