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研究室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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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研究室使用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6%40%A5%CE%AC%E3%A8s%AB%C7%A8%CF%A5%CE%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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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2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研究考核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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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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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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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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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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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實施.doc|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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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本校共用研究室之利用率,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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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經本校公告為共用研究室之空間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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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本校共用研究室之利用率,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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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有新增或閒置之共用研究室得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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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經本校公告為共用研究室之空間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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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在40分以上,且具備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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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有新增或閒置之共用研究室得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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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之一者,得向研發處申請進駐共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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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在40分以上,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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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具審查制度通過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目前執行中之研究計畫總經費在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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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處申請進駐共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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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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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具審查制度通過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目前執行中之研究計畫總經費在200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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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召集人,其每年度該整合型計畫總經費在5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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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召集人,其每年度該整合型計畫總經費在500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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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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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填具「共用研究室」申請書並檢附經費核定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研發處提出申請,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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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填具「共用研究室」申請書並檢附經費核定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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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校長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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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處提出申請,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校長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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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進駐共用研究室之評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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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進駐共用研究室之評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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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畫主題之創新性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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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畫主題之創新性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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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成果之質與量的整體表現(含研究論文質與量、研究計畫題數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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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成果之質與量的整體表現(含研究論文質與量、研究計畫題數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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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空間使用之必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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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空間使用之必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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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續獲得研究計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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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續獲得研究計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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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人獲正式通知後須於一個月內完成進駐作業;進駐共用研究室所需之實驗設備及空間裝修費用,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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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人獲正式通知後須於一個月內完成進駐作業;進駐共用研究室所需之實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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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自籌經費支應。逾期未完成進駐者,取消進駐共用研究室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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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空間裝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籌經費支應。逾期未完成進駐者,取消進駐共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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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進駐使用人於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空間整理後辦理遷出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遷出。如欲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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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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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須於使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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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進駐使用人於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空間整理後辦理遷出手續,不得以任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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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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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延遲遷出。如欲繼續使用須於使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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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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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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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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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5:02的目前修訂版本

94.03.2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研究考核委員會通過
94.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本校共用研究室之利用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本校公告為共用研究室之空間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新增或閒置之共用研究室得隨時公告。
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標(RPI)值在40分以上,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研
          發處申請進駐共用研究室。
          (一)經具審查制度通過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目前執行中之研究計畫總經費在200萬元以上者。
          (二)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召集人,其每年度該整合型計畫總經費在500萬元以上者。
第五條  申請人填具「共用研究室」申請書並檢附經費核定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研發處提出申請,經研究
          考核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校長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進駐。
第六條  進駐共用研究室之評審重點
          (一)研究計畫主題之創新性及重要性。
          (二)研究成果之質與量的整體表現(含研究論文質與量、研究計畫題數及經費)。
          (三)空間使用之必需性。
          (四)持續獲得研究計畫的能力。
第七條  申請人獲正式通知後須於一個月內完成進駐作業;進駐共用研究室所需之實驗設備及空間裝修費用,須由
          申請人自籌經費支應。逾期未完成進駐者,取消進駐共用研究室之資格。
第八條  進駐使用人於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空間整理後辦理遷出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遷出。如欲繼續
          使用須於使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考核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