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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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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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doc|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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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doc|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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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3九十九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五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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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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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2441.doc|100.08.22高醫系射字第100110244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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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1  101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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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21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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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173.doc|102.05.06  高醫系射字第102110117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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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03  105學年度第1053500253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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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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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經105學年度第1053500253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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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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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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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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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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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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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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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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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系主任自本校推薦專任教授,另由本學系專任教師自本學系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副教授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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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教師中推選代表。再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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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時亦同。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有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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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其聘期依行政考量另定之),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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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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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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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他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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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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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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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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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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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與「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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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委員會初審後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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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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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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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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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1月3日 (四) 14:15的目前修訂版本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5號函公布
96.08.27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
100.06.03九十九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五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08.22高醫系射字第1001102441號函公布
102.03.11 101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1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102.05.06 高醫系射字第1021101173號函公布
105.11.03 105學年度第1053500253號簽呈廢止
                       
本法規經105學年度第1053500253號簽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