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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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03.10八十九學年度高醫校法(二)字002號函公布 | + | :::::::::[[媒體:002.doc|89.03.10八十九學年度高醫校法(二)字002號函公布]] |
:::::::::98.09.01口腔醫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9.01口腔醫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98.09.09高醫院口函字第0980167號函公布 | + | :::::::::[[媒體:0980167.doc|98.09.09高醫院口函字第0980167號函公布]] |
:::::::::99.05.05口腔醫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5.05口腔醫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 | :::::::::[[媒體:0991102662.doc|99.06.10高醫院口函字第0991102662號函公布]] |
+ | :::::::::100.05.2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100.07.13 九十九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01102357.doc|100.08.01高醫院口字第1001102357號函公布]] | ||
+ | :::::::::102.05.15 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102.06.11 101學年度第7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21102188.doc|102.07.22 高醫院口字第1021102188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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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各學院 | |
- | +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 |
- | + |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
- | + | 一、當然委員:學院院長(兼召集人)。 | |
- | + |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 | |
- | + | 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 | |
- | + | 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召集人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薦後經院務會議通過優先推 | |
- | + | 選之。遴選委員若得票數相同時由召集人決定之。 | |
- | + | 本教評會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 | |
- | + |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 | |
- | + | 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 |
- | + | 第六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委員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院教評會 | |
- | + | 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第八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 | |
- | + | 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第九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 |
- | + | 第十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 | |
- | + | 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 |
- | + |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 |
- | + | 第十二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十三條 本學院各系所應設置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單位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 | |
- | + | 點之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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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9日 (五) 11:44的目前修訂版本
- 89.03.10八十九學年度高醫校法(二)字002號函公布
- 98.09.01口腔醫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9.09高醫院口函字第0980167號函公布
- 99.05.05口腔醫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10高醫院口函字第0991102662號函公布
- 100.05.2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7.13 九十九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0.08.01高醫院口字第1001102357號函公布
- 102.05.15 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6.11 101學年度第7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2.07.22 高醫院口字第102110218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各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學院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 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 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召集人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推薦後經院務會議通過優先推 選之。遴選委員若得票數相同時由召集人決定之。 本教評會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 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六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委員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院教評會 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 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九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第十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 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三條 本學院各系所應設置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單位有關教師評審事項,其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 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