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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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醫院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就醫病患之權益,訂定本作業要點。 | |
- | + | 二、 本醫院醫療糾紛應依以下程序處理: | |
- | + | (一)醫療糾紛發生或可能發生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其情節重大者,並應通知院長。 | |
- | + | (二)醫療糾紛發生時,應由當事人連同單位主管負責與病患及病患家屬協調處理,同時並應照會社工人員協助。 | |
- | + | (三)醫療糾紛經前項處理仍無法解決或涉及賠償問題時,應由當事人,經所隸直屬單位主管陳報院方。另應同時提出醫事過程與處理經過之書面 | |
- | + | 報告。 | |
- | + | (四)院方於接獲陳報後,應儘速通知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召開會議。會議討論決議事項由院長核定,必要時亦得聯絡有關 | |
- | + | 單位(人員)協助處理。本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
- | + | (五)委員會應依會議決議與病患及病患家屬會談,並以協議和解為優先處理方式,必要時得邀同相關人員參與協助。 | |
- | + | (六)雙方於會談後如達成協議者,應立即簽報結果,協議成立後,須經本院法定代理人(院長)名義與對方當事人或其委任人及其親屬簽具協議 | |
- | + | 書,始得履行協議內容。 | |
- | + | (七)經會談仍未有共識時,本醫院應委請醫院法律顧問協助循法律訴訟途徑處理。 | |
- | + | 三、 當事人因醫療糾紛致可能負有法律責任時,本醫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 |
- | + | (一)病患提起訴訟時,醫院得商請法律顧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 |
- | + | (二)訴訟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因判決內容而確定民事賠償者,本醫院得依第四條標準分攤之。 | |
- | + | (三)涉及協議賠償而未提起訴訟者,本醫院得協助雙方訂定協議。若達成協議,則依協議內容處理。 | |
- | + | 四、 賠償、補償之分攤比例: | |
- | + | (一)因當事人醫療相關作業,造成病患傷害、死亡,致須賠償或補償病患及病患家屬者,其賠償金額確立後,本醫院應依下列標準與當事人分攤 | |
- | + | 之: | |
- | + | 1. 無醫療處置不當者,由部科負擔0~40%,當事人負擔0~2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 |
- | + | 2. 排除 1.以外者,由部科負擔0~20%,當事人負擔20~7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 |
- | + | (二)前項疏失之判定由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 |
- | + | (三)當事人自願循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經法院作出敗訴判決確定者,訴訟費應由當事人自負,其民事賠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
- | + | 五、 慰問金: | |
- | + | (一)病患於本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經查非因相關人員疏失導致,而係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經病患或病患家屬提出賠償、補償或慰問金等請求 | |
- | + | 者,委員會得視其具體案件事實召開會議討論,決議是否給予慰問金。 | |
- | + | (二)前項慰問金之金額由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經院長核准,始得給付。 | |
- | + | 六、 本醫院醫療糾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處理之。 | |
- | + | 七、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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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9日 (四) 16:31的目前修訂版本
- 80.06.19七十九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80.07.05高醫祕字第一四 O 九號函准予核備
-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57號函公告
一、 本醫院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就醫病患之權益,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醫院醫療糾紛應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醫療糾紛發生或可能發生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其情節重大者,並應通知院長。 (二)醫療糾紛發生時,應由當事人連同單位主管負責與病患及病患家屬協調處理,同時並應照會社工人員協助。 (三)醫療糾紛經前項處理仍無法解決或涉及賠償問題時,應由當事人,經所隸直屬單位主管陳報院方。另應同時提出醫事過程與處理經過之書面 報告。 (四)院方於接獲陳報後,應儘速通知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召開會議。會議討論決議事項由院長核定,必要時亦得聯絡有關 單位(人員)協助處理。本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五)委員會應依會議決議與病患及病患家屬會談,並以協議和解為優先處理方式,必要時得邀同相關人員參與協助。 (六)雙方於會談後如達成協議者,應立即簽報結果,協議成立後,須經本院法定代理人(院長)名義與對方當事人或其委任人及其親屬簽具協議 書,始得履行協議內容。 (七)經會談仍未有共識時,本醫院應委請醫院法律顧問協助循法律訴訟途徑處理。 三、 當事人因醫療糾紛致可能負有法律責任時,本醫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病患提起訴訟時,醫院得商請法律顧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二)訴訟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因判決內容而確定民事賠償者,本醫院得依第四條標準分攤之。 (三)涉及協議賠償而未提起訴訟者,本醫院得協助雙方訂定協議。若達成協議,則依協議內容處理。 四、 賠償、補償之分攤比例: (一)因當事人醫療相關作業,造成病患傷害、死亡,致須賠償或補償病患及病患家屬者,其賠償金額確立後,本醫院應依下列標準與當事人分攤 之: 1. 無醫療處置不當者,由部科負擔0~40%,當事人負擔0~2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2. 排除 1.以外者,由部科負擔0~20%,當事人負擔20~70%,院方負擔其餘不足部分。 (二)前項疏失之判定由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三)當事人自願循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經法院作出敗訴判決確定者,訴訟費應由當事人自負,其民事賠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 慰問金: (一)病患於本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經查非因相關人員疏失導致,而係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經病患或病患家屬提出賠償、補償或慰問金等請求 者,委員會得視其具體案件事實召開會議討論,決議是否給予慰問金。 (二)前項慰問金之金額由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經院長核准,始得給付。 六、 本醫院醫療糾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處理之。 七、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